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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颁布时间】 1996-04-08
【实施时间】 199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7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4)固定资产占比=------------×100%
  
  资本金(营运资金)
  
  利息收入-表内应收利息净增
  
  (5)收息完成率=----------------×100%
  
  利息收入+表外应收利息净增
  
  净利润
  
  (6)资产利润率=------×100%
  
  资产平均余额
  
  (7)利润计划帐面利润+表内应收利息超计划净增额±应增应减项目
  
   完成程度=------------------------×100%
  
   核批计划利润数
  
  活期存款平均余额
  
  (8)活期存款占比=------------×100%
  
  各项存款平均余额合计
  
  投资收益
  
  (9)投资报酬率=-------×100%
  
  投资平均余额
  
  资产损失额
  
  (10)资产损失率=---------×100%
  
  资产平均余额
  
  对公存款利息支出+筹资相关应摊费用
  
  (11)对公存款成本率=--------------------×100%
  
  对公存款平均余额
  
  借用资金成本+筹资相关应摊费用
  
  (12)借用资金成本率=------------------×100%
  
  借用资金平均余额
  
  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筹资相关应摊费用
  
  (13)储蓄存款成本率=--------------------×100%
  
  储蓄存款平均余额
  
  负债成本支出+筹资相关应摊费用
  
  (14)负债成本率=------------------×100%
  
  负债平均余额
  
  各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全部或部分指标对下级行进行考核。
  
  第八十二条 加强财务监督,严格奖惩制度。对违反财务制度,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处,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相当于侵占收入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当事人、指使人及单位主要领导处以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
  
  1.以任何方式截留收入的;
  
  2.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收入的;
  
  3.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4.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
  
  5.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呆帐、错帐或严重损失浪费的;
  
  6.私设小金库,挥霍国家资财,增加费用支出的。
  
  第八十三条 各级行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各项利息收支、金融机构往来收支、各项费用支出和营业外支出、暂收、暂付款项和待摊费用、在建工程支出、资产溢损处置及其他应检查的事项。财务检查应经常化、制度化,但应防止重复。财务检查终了应写出检查报告,抄送给被检查行,报同级行行长,抄报上级行。检查报告要对因事故和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的损失,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通过财务检查,对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在增收节支,提高效益方面有显著成绩的要提出表扬;对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以及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补充。
  
  第八十五条 从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工商银行原有各项制度与本制度规定有抵触或不相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直属院校等附属企事业财务管理办法另定。
  
  第八十七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报总行批准后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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