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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重新修订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贯彻落实。凡涉及的原相关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04年12月印发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以及有关法规,结合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和管理权限,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全过程管理,把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要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素质精良、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和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具有领导国防科技工业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领导人员队伍。 第三条 选拔任用国防科工委各级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协助中共中央管理的和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及授权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详见附件一《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 国防科工委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管理,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附件二)执行。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和全过程管理。凡涉及到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职数、调配、考核、任免、待遇、奖惩、轮岗、交流、挂职、培训、审查、监督、辞职、退(离)休及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等,均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统一提出,按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与地方党委共同管理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委属单位的领导人员。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91]35号)精神,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委属单位的领导人员,由国防科工委党组与所在地方党委共同管理,以国防科工委党组为主,地方党委协管。 第七条 职数配备。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职数按照《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机关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执行。人员调动配备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附件三)办理。 (二)委属单位中各“中心”的领导人员职数,按批复的“三定”方案规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领导人员职数一般按11人配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领导人员职数一般按9人配备。 领导班子内领导人员可交叉兼职。在条件具备的较小单位,党政正职可由一人担任。为加速后备干部的成长,现班子职数已满的,经批准可在短期内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配备干部。 (三)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加领导职数,也不得随意增设新的领导职务名称。 第八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待遇,按照能上能下的原则,享受所任职务的待遇。因工作需要职务发生变化,或提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保留原级别待遇;因工作不称职而被降职、免职的,不保留原级别待遇,按新岗位确定其待遇。 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决定提高级别待遇。 第九条 严格执行退(离)休制度。凡到退(离)休年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通知本人,并按管理权限办理退(离)休手续。退(离)休文件下发后,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