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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接上页]

  第二部分 多氯联苯
  
  每一缔约方应:
  
  (a)关于在2025年之前消除在设备(例如变压器、电容器或含有液体存积量的其他容贮器)中所使用的多氯联苯,经缔约方大会审查后,各缔约方应按下列优先事项采取行动:
  
  (i)作出坚决努力,以查明、标明和消除多氯联苯含量大于10%而容量大于5升的设备的使用;
  
  (ii)作出坚决努力,以查明、标明和消除含有超过0.05%的多氯联苯而容量大于5升的设备的使用;
  
  (iii)尽力查明和消除含有超过0.005%的多氯联苯而容量大于0.05升的设备的使用;
  
  (b)按照(a)分段的优先事项,促进旨在减少接触和减少风险的下列措施,以控制这些多氯联苯的使用:
  
  (i)仅在不触动的且不渗漏的设备中使用,而且仅在可将环境排放的风险降至最低并可迅速加以补救的地区使用;
  
  (ii)不准在涉及食品或饲料生产或加工的领域的设备中使用;
  
  (iii)在包括学校和医院在内的居民区使用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出现可能引发火灾的电路故障,并经常检查此种设备有无渗漏;
  
  (c)尽管有第D条第1之二款的规定,仍应确保不出口或进口(a)段中所描述的含多氯联苯的设备,除非目的在于进行无害环境的废物管理;
  
  (d)不允许回收多氯联苯含量高于0.005%的液体以便在其他设备中再度利用,但维修和服务操作除外;
  
  (e)作出坚决努力,以便尽快但不迟于2028年,按照第D条第4款对含有多氯联苯的液体和被多氯联苯污染且其多氯联苯含量高于0.005%的设备进行无害环境的废物管理。这方面的努力将由缔约方大会进行审查;
  
  (f)作为本附件第一部分附注(ii)的替代,力求查明含有多于0.005%多氯联苯的其他物品(例如电缆漆皮、凝固的嵌缝膏和涂漆物件)并按照第D条第4款加以处理;
  
  (g)每隔五年提出一份消除多氯联苯的进展情况报告并依照第L条向缔约方大会提交此种报告;
  
  (h)以上(g)项所述的报告应在适当情况下由缔约方大会在其关于多氯联苯的审查中加以审议。缔约方大会应每隔五年或酌情按其他间隔时间考虑到此种报告的具体内容,审查关于努力消除多氯联苯方面的进展情况。
  
  附件B: 限制
  
  第一部分
  
  ------------------------------------------
  | 化学品                |活动| 可接受用途或具体豁免       |
  |-------------------|--|-----------------|
  |滴滴涕 (1,1,1-trichloro-2,2-bis  |生产|可接受的用途:          |
  |(4-chlorophenyl) ethane)       |  |                 |
  |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                   |  |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用于病媒控制用途|
  |50-29-3                |  |具体豁免:            |
  |                   |  |用作三氯杀螨醇生产中的中间体   |
  |                   |--|-----------------|
  |                   |使用|可接受用途:           |
  |                   |  |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用于病媒控制用途|
  |                   |  |具体豁免:            |
  |                   |  |用作三氯杀螨醇生产的中间体    |
  ------------------------------------------
  
  注:
  
  (i)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在产品和物件中作为非故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某一化学品的数量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
  
  (ii)本条目的附注不应视为就第D条第1之二款而言的生产和使用的可接受用途或具体豁免。在某一化学品的相关义务生产之日或该日期之前制造或已在使用的物品中作为其组分出现的该化学品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条件是,某一缔约方已通知秘书处,告知某一特定类别的物品在该缔约方之内仍然使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提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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