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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接上页]

  (iii)本条目的附注不应视为就第D条第1之二款而言的生产和使用的可接受用途或具体豁免。鉴于在生产和使用某一封闭系统场地局限的中间物过程中,预计不会发生该化学品大量接触人体和环境,因此,某一个缔约方在通知秘书处之后,可允许生产和使用一定数量本附件所列的某一化学品,作为一种封闭系统场地局限的中间物,该化学品在制造其他化学品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而考虑到附件D第1段所述标准,并不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这一通知应含有关于此种化学品的总生产量和使用量的信息或此种数量信息的合理估计,以及有关封闭系统场地局限生产工艺的性质的信息,包括最终产品中持久污染物起始原料任何未经改变的、非故意的痕量污染。除本附件另有具体规定外,这一程序均适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提供缔约方大会并提供公众查阅。此种生产或使用不应看作是一项生产和使用的可接受用途。此种生产和使用应在一个十年期限之后停止,除非有关缔约方再次向秘书处提出新通知,在此情况下该期限将再延长十年,除非缔约方大会在审查了生产和使用情况后作出另外的决定。此通知程序可以重复;
  
  (iv)凡根据第R之二条规定作出了具体豁免登记的缔约方,均可实行本附件中所列所有具体豁免。
  
  第二部分 滴滴涕(1,1,1-trichloro-2,2-bis(4-chlorophenyl)ethane)
  
  1.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应予取缔,但已通知秘书处,告知其意图生产和/或使用此种化学品的缔约方除外。为此,现建立一个登记簿,并将之公诸于众。滴滴涕登记簿由秘书处负责登记和保管。
  
  2.生产和/或使用滴滴涕的每一缔约方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有关使用滴滴涕的建议和准则,将其生产和/或使用只限于病媒控制用途,而且在所涉缔约方无法在当地得到安全、有效而并非昂贵的替代品时才可使用。
  
  3.尚未登录在滴滴涕登记簿上的一个缔约方如若决定它需要得到滴滴涕进行病媒控制,它应尽快将此事通知秘书处,以便将其名字列入滴滴涕登记簿内。与此同时,还应将此事告知世界卫生组织。
  
  4.使用滴滴涕的每一缔约方应每隔三年,以将由缔约方大会与世界卫生组织协商后决定的格式,向秘书处和世界卫生组织提供关于其使用数量、使用条件的情况资料,并阐明其与该缔约方疾病处理战略的相关性。
  
  5.为了减少和最终消除滴滴涕的使用,缔约方大会应鼓励:
  
  (a)使用滴滴涕的每个缔约方制定和实施一个行动计划,作为其执行第E条所述计划的一个方面。这一行动计划应包括:
  
  (i)建立管控机制和其他机制,确保滴滴涕的使用只限于病媒控制方面;
  
  (ii)执行合宜的产品、方法和战略,包括以耐力管理战略来确保这些替代品的持续有效性;
  
  (iii)采取措施加强保健工作并减少疾病发生率;
  
  (b)各缔约方在其能力范围内,促进为使用滴滴涕的缔约方研究和开发安全的替代化学产品和非化学产品、方法和战略,此种研究和开发应符合那些国家的国情并以减少疾病给人和经济带来的负担为目标。在考虑替代品或替代品的组合时应促进考虑的有关因素包括此种替代品的人类健康风险和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滴滴涕的可行替代品应是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较小的风险,根据有关缔约方的情况适合于疾病控制而且有监测数据作为依据。
  
  6.自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并于其后至少每隔三年,缔约方大会应与世界卫生组织协商,根据可得到的科学、技术、环境和经济信息,评价是否继续有必要使用滴滴涕来控制病媒,上述信息应包括:
  
  (a)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情况第1段规定的条件;
  
  (b)滴滴涕替代品的供应量、适宜性和推行情况;和
  
  (c)加强各国能力使之安全转向信赖此种替代品的进展情况。
  
  7.任一缔约方均可在任何时候向秘书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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