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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确立旨在确保不显示附件B第1段中所具体列明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特性所需进行的销毁和永久质变的程度; (ii)确定何者为它们认定为上述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和 (iii)酌情设法确定附件A、B和C中所列化学品的含量,以便界定第4款(d)(ii)项中所述及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最低含量。 R之二具体豁免登记簿 1.兹建立一个登记簿,用以确定享有附件A或附件B所列具体豁免的缔约方。登记簿不应用于确定那些应用可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附件A或附件B规定的缔约方。登记簿应由秘书处负责保存并应开放供公众查阅。 2.登记簿应包括以下内容: (a)从附件A和附件B中翻印的具体豁免的类型清单; (b)享有附件A所列具体豁免或附件B所列可予接受用途的缔约方名单;和 (c)每一登记在册的具体豁免的终止日期清单。 3.任何国家均可在成为缔约方时,以向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的形式,登记附件A或附件B所列一种或多种类型的具体豁免。 4.除非缔约方在登记簿中列明的终止日期较此为早,或依照第7款准予续延,否则所有具体豁免的登记的有效期,就某一特定化学品而言,均应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为期五年。 5.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就登记薄中条目的审查程序作出决定。 6.在对登记簿中的条目进行审查之前,有关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其继续有必要得到该项豁免的理由。该报告应由秘书处分发给所有缔约方。应根据所得到的所有信息对所登记的各项豁免进行审查。缔约方大会可就此事项向所涉缔约方提出它认为适宜的建议。 7.缔约方大会可按所涉缔约方的请求决定续延某一项具体豁免的终止日期,但最长不超过五年。缔约方大会在作出决定时,应适当地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的特殊国情。 8.缔约方可随时在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后从登记簿中撤销某一具体豁免条目。此种撤销应按该项书面通知中所具体列明的日期开始生效。 9.一旦某一特定类别的具体豁免已无任何登记在册的缔约方,则其后便不得再行就该项豁免作出任何新的登记。 E.实施计划 1.每一缔约方应: (a)制定并努力执行旨在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计划; (b)自本公约对之开始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将其实施计划送交缔约方大会;和 (c)酌情按照缔约方大会的决定所具体规定的方式定期增订其实施计划。 2.为便利制定、执行和增订其实施计划,各缔约方应酌情直接或通过全球、区域和分区域组织开展合作,并征求其国内的利益攸关者、包括妇女团体和参与儿童保健工作的团体的意见。 3.各缔约方应尽力利用、并于必要时订立酌情将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国家实施计划纳入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方法。 F.把化学品列入附件A、附件B和附件C 1.任一缔约方均可向秘书处提交将某一化学品列入本公约附件A、附件B和/或附件C的提案。提案中应列有附件D中所规定的资料。缔约方在编制提案时可得到其他缔约方和/或秘书处的协助。 2.秘书处应核实提案中是否列有附件D所规定的资料。如果秘书处认定提案中列有所规定的资料,则应将之转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 3.审查委员会应综合兼顾和平衡地考虑到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灵活而又透明的方式审查提案并对之采用附件D所规定的甄选标准。 3之二.如果委员会决定: (a)它认定提案符合甄选标准,则应通过秘书处向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通报该提案和委员会的评价,并请它们提供附件E中所规定的资料;或 (b)它认定提案不符合甄选标准,则应通过秘书处就此通知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并向所有缔约方通报该提案和委员会的评价,随后将该提案搁置。 3之三.任何缔约方均可再次向审查委员会提交曾被该委员会根据以上第3之二款搁置的提案。再次提交的提案可包括该缔约方所关注的任何问题以及提请该委员会对之作进一步审议的理由。如果经过这一程序后,审查委员会再次搁置该提案,则缔约方可质疑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而缔约方大会应在下一届会议上审议该事项。缔约方大会可根据附件D所列甄选标准并考虑到审查委员会的评价以及任何缔约方或观察员提交的补充资料,决定继续处理该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