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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接上页]

  5.缔约方应在其供资行动中充分顾及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国情。
  
  6.兹此确立一套以赠款或减让性贷款方式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实施本公约而向它们提供充足和可持续的财政资源的机制。为了本公约的目的,这一财务机制应酌情在缔约方大会的权力和指导之下行使职能、并向缔约方大会负责。这一财务机制的运作应委托给可由缔约方大会予以决定的一个和多个实体进行,包括现行的国际实体。这一机制还可包括提供多边、区域和双边财政和技术援助的其他实体。对这一机制的捐助对于反映并依照第2款的规定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提供的其他财政援助应属额外的捐助。
  
  7.依照本公约各项目标以及第6款的规定,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通过拟向这一机制提供的适当指导,并应与参与财务机制的实体共同商定使此种指导发生效力的安排。此种指导除其他外,应涉及以下方面:
  
  (a)确定有关获得和使用财政资源的政策、战略和方案优先次序、以及详尽而又明确的标准和准则,其中包括定期对此种资源的使用进行监测和评价;
  
  (b)由参与实体定期向缔约方大会提交报告,汇报为与本公约的实施有关的活动提供充分和可持续的资金的情况;
  
  (c)促进从多种来源获得资金的办法、机制和安排;
  
  (d)以可预测的和可明确的方式为实施本公约确定必要的和可获得的供资额度的方法,同时铭记逐步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作可能会需要持久的供资、以及应定期对这一额度进行审查的条件;和
  
  (e)以何种方式向有意提供援助的有关缔约方提供需求评估、关于现有资金来源以及供资形式方面的信息,以便利它们彼此相互协调。
  
  8.缔约方大会最迟应在其第二次会议上、关于其后定期审查依照本条确立的财务机制的成效、其满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不断变化的需要的能力、以上第7款中述及的标准和指导、供资额度、以及受委托负责这一财务机制的运作的机构实体的工作成效。缔约方大会应在此种审查的基础上,视需要为提高这一机制的成效采取适宜的行动,包括提供关于应采取何种措施来确保为满足缔约方的需要而提供充分和可持续的资金的建议和指导。
  
  K之二.临时财务安排
  
  依照《关于建立经过结构改组的全球环境基金的文件》动作的全球环境基金的体制结构,应自本公约开始生效之日起直至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这一时期内、或直至缔约方大会决定将依照第K条决定指定哪一体制结构来负责财务机制的运作时为止的这一时期内,临时担任受委托负责第K条中所述及的财务机制的运作的主要实体。全球环境基金的体制结构应考虑到可能需要为这一领域的工作做出新的安排,通过采取专门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业务措施来履行这一职能。
  
  L.汇报
  
  1.每一缔约方应向缔约方大会报告它已为执行本公约的条款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在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方面的成效。
  
  2.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
  
  (a)关于其生产、进口和出口附件A和附件B中所列每一种化学品的总数量的统计数据,或对此种数据的合理估算;
  
  (b)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提供向它进口每一种此类物质的国家名单和接受它出口的每一种此类物质的国家名单。
  
  3.此种汇报应按拟由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予以确定的时间间隔和格式进行。
  
  L之二.成效评估
  
  1.缔约方大会应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并于其后按照缔约方大会所决定的间隔时间定期对本公约的成效进行评估。
  
  2.为了便利此种评估的进行,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着手做出旨在使它获得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中所列化学品的存在情况、及其在区域和全球环境内进行迁移的情况的、可加以对比的监测数据的安排。这些安排:
  
  (a)应由缔约方酌情在区域基础上并视其技术和财政能力予以实施,同时尽可能利用现行的监测方案和机制和促进采取统一的处理办法;
  
  (b)考虑到各区域的具体情况及其开展监测活动的能力方面存在的差别,视需要予以补充;和
  
  (c)应包括按照拟由缔约方大会具体规定的时间间隔向缔约方大会汇报在区域和全球两级开展监测活动的成果。
  
  3.以上第1款中所述及的评估应根据现有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信息进行,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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