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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之二.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 (a)对于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予进口: (i)以作无害环境处置为目的的进口;或 (ii)附件A或B规定准许该缔约方为某一用途或目的而进口; (b)对于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具体豁免的附件A所列化学品,或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具体豁免或可予接受的用途的附件B所列化学品,只有在下述情况下并须计及出口缔约方与进口缔约方之间适用的现行国际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得到进口缔约方的事先知情同意才予出口: (i)为作无害环境处置而进行的出口; (ii)出口到按附件A或附件B规定获准使用该化学品的某一缔约方;或 (iii)向并非本公约缔约方、但已向出口缔约方提供了一份年度证书的国家出口。此种证书应具体列明所涉化学品的拟议用途,并表明该进口国家针对所进口的此种化学品承诺; a.采取必要措施,为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尽最大限度减少或防止排放; b.遵守第D条第4款的规定;和 c.酌情遵守附件B第二部分第2段的规定。此种证书中还应包括任何适当的辅助性文件,诸如法律条文、管制规章或行政或政策准则等。出口缔约方应自收到该证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将之转交秘书处。 (c)如所涉化学品系所有具体生产和使用豁免对所有缔约方均已不再有效的附件A所列化学品,则不得从该缔约方出口此种化学品,除非其目的是为了以无害环境方式予以处置; (d)为本款的目的,“非本公约缔约方国家”一语,就某一特定化学品而言,应包括那些尚未同意就该化学品而言受本公约制约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2之二.业已针对新型农药或新型工业化学品制订了一种或一种以上管制和评估方案的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以预防为目的,对那些附件D第1段中所列标准相对照呈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特性的新型农药或新型农用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实行管制。 2之三.业已制订了关于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管制和评估方案的每一缔约方应在对目前正在使用之中的农药和工业化学品进行评估时,酌情在这些方案中考虑到附件D第1段中所列标准。 5.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第1和第1之二款不应适应于拟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品。 6.按照附件A享有某一具体豁免或按照附件B享有具体豁免或某一可接受用途的任何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以防止或尽最大限度减少人类接触和向环境中的排放的方式从事此种豁免或用途所规定的任何生产或使用。对于涉及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有意向环境中排放的任何豁免使用或可接受用途,应考虑到任何适用的标准和准则,把此种排放控制在最低程度。无意的生产 3.每一缔约方应至少采取下列措施以减少附件C中所列的每一种化学品的人为来源的排放总量,其目的是继续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在可行的情况下最终消除此种化学品: (a)自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作为第E条中所列明的实施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制订并实施一项旨在查明附件C中所列化学品的排放并说明其特点和予以处理、以及便利实施以下第(b)至(e)项所规定的行动计划,或酌情制订和实施一项区域或分区域行动计划。此种行动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i)考虑到附件C所确定的来源类别,对目前和预计出现的排放进行评估,包括编制和保持排放来源清册和对排放量进行估算; (ii)评估该缔约方有关对此种排放实行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的成效; (iii)考虑到本项第(i)和(ii)目所规定的评估,制定旨在履行本款所规定的义务的战略; (iv)旨在促进公众了解这些战略的教育、培训和提高认识的措施; (v)每五年对这些战略及其在履行本款所规定义务方面的成绩进行审查;应将此种审查列入依照第L条提交的报告之中; (vi)实施这一行动计划的时间表,包括其中列明的各种战略和措施。 (b)推动采取可以迅捷而又现实的方式切实减少其排放量或消除其排放来源的现有可行和切合实际的措施; (c)考虑到附件C中关于防止和减少排放措施的一般性指导和拟由缔约方大会决定予以通过的准则,促进开发和酌情规定使用替代材料或更换材料、产品和工艺,以防止附件C中所列化学品的生成和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