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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接上页]

  (d)促进并按照其行动计划的实施时间表,要求针对来源类别内缔约方认定有必要在其行动计划内对之采取此种行动的新来源采用现有最佳技术,同时在初期尤应注重附件C第二部分所确定的来源类别。在任何情况下,针对第二部分所列类别中的新来源的现有最佳技术的使用应尽快、但在不迟于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后四年分阶段进行。就所确定的类别而言,各缔约方应促进使用最佳环境做法。在采用现有最佳工艺和最佳环境做法时,各缔约方应考虑到附件C关于防止和减少排放措施的一般指导和拟由缔约方大会决定予以通过的关于现有最佳技术和最佳环境做法的准则;
  
  (e)按照其行动计划,促进采用现有最佳技术和最佳环境做法:
  
  (i)对于现有各种来源,在第二部分中所列来源类别范围之内以及那些列于附件C第三部分之中的来源类别范围之内;
  
  (ii)对于各种新来源,在那些附件C第三部分中所列、缔约方尚未在(d)项下论及的各来源类别范围之内。
  
  在采用现有最佳技术和最佳环境做法时,缔约方应考虑到附件C中所列关于防止和减少排放措施的一般性指导和拟由缔约方大会决定予以通过的关于现有最佳技术和最佳环境做法的准则。
  
  (f)为了本款和附件C的目的:
  
  (i)“现有最佳技术”是指所开展的活动及其运作方式已达到最为有效和最尖端的阶段,从而表明某一特定技术原则上可为旨在防止和在难以切实可行地防止时从总体上减少附件C第一部分中所列化学品的排放及其对整个环境的影响的限制排放设计奠定基础的切实适宜性。在此方面:
  
  (ii)“技术”包括所采用的技术以及所涉装置的设计、建造、保持、运作和退役的方式;
  
  (iii)“现有”是指那些其应用者能够获得的、且在一定规模上开发出来的技术,此种技术可计及所涉成本和优势于经济和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在相关的工业部门中采用;和
  
  (iv)“最佳”是指可最有效地对整个环境实行高度总体保护。
  
  (v)“最佳环境做法”是指应用环境控制措施和战略的最佳组合。
  
  (vi)“新的来源”是指至少自下列日期起一年之后开始建造或大幅度改建的任何来源:
  
  a.本公约对所涉缔约方开始生效之日;或
  
  b.对附件C的修正对所涉缔约方开始生效之日、且所涉来源仅由该项修正而开始受本公约的规定的制约。
  
  (f之二)缔约方可使用排放限值或效绩标准来履行其依照本款中规定的现有最佳技术所作出的承诺。
  
  R.库存和废物
  
  4.为确保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方式对由附件A或附件B所列化学品构成或含有此种化学品的库存和废物,包括即将变成废物的产品和物品、由附件A、B或C所列化学品构成、含有此种化学品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管理,每一缔约方应:
  
  (a)制订旨在查明以下情形的适当战略:
  
  (i)由附件A或附件B所列化学品构成或含有此种化学品的库存;和
  
  (ii)由附件A、B或C所列化学品构成、含有此类化学品或受其污染的正在使用中的产品和物品以及废物;
  
  (b)根据以上第(a)项所提及的战略,尽可能切实可行地查明由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构成或含有此类化学品的库存;
  
  (c)酌情以安全、有效和无害环境的方式管理库存。除根据第(d)条第1之二款允许出口的库存之外,附件A或附件B所列化学品的库存,在按照附件A所列任何具体豁免或附件B所列具体豁免或可接受的用途已不再允许其使用之后,应被视为废物并应按照以下第(d)项加以管理;
  
  (d)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此类废物、包括即将成为废物的产品和物品;
  
  (i)以无害环境的方式予以处理、收集、运输和储存;
  
  (ii)以销毁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或使之发生永久质变的方式予以处置,从而使之不再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或在永久质变并非为可取的环境备选方法或在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低的情况下,考虑到国际规则、标准和准则、包括那些可依照第4之二款制订的准则、以及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全球和区域制度,以无害环境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iii)不准许进行可能会导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回收、再循环、再生、直接再利用或替代使用的处置操作;和
  
  (iv)不作违反相关国际规则、标准和准则的跨越国际边界的运输。
  
  (e)努力制订用以查明受到附件A、B或C所列化学品污染的场址的适宜战略;如对这些场址进行补救,则应以无害环境的方式采取此种补救行动。4之二.缔约方大会应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有关机构密切合作,除其他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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