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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接上页]

  4.如果委员会决定该提案符合甄选标准,或缔约方大会决定应继续处理该提案,则委员会应计及所收到的相关附加资料,对提案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并应根据附件E拟订风险简介草案。委员会应通过秘书处将风险简介草案提交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收集它们的技术性评议意见,并在计及这些意见后,完成风险简介的编写。
  
  5.如果审查委员会根据附件E规定的风险简介决定:
  
  (a)该化学品由于其长距离的环境迁移而很可能会导致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产生较严重的不利影响因而有理由对之采取全球行动,仍应继续处理该提案。即使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亦不应妨碍继续对该提案进行处理。委员会应通过秘书处请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提出与附件F所列各种考虑因素有关的资料。委员会继而应拟订一项风险管理评价报告,其中包括按照附件F对该化学品可能实行的管制措施进行的分析;或
  
  (b)不应继续处理该项提案,则它应通过秘书处将风险简介提供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并搁置该项提案。
  
  6之二.对根据以上第6款搁置的任何提案,任一缔约方均可要求缔约方大会考虑指示委员会请提案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提供补充资料。在该期限之后,委员会应在所收到的任何资料的基础上,按缔约方大会决定的优先次序,根据以上第4款重审该提案。如果经过这一程序之后,审查委员会再次搁置该提案,则所涉缔约方可质疑委员会的决定,而缔约方大会应在其下一届会议上审议该事项。缔约方大会可根据按照附件E所编写的风险简介并考虑到委员会的评价及任何缔约方和观察员提交的补充资料,决定继续处理该提案。如果缔约方大会决定应继续处理该提案,则审查委员会便应编写出有关的风险管理评价。
  
  7.审查委员会应根据以上第4款所述风险简介和以上第5款所述风险管理评价提出建议,是否应由缔约方大会审议拟列入附件A、附件B和/或附件C的该化学品。缔约方大会在充分考虑到该委员会的建议、包括任何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之后,应本着预先防范方针决定是否将该化学品列入附件A、附件B和/或附件C,并在其中同时列入与之相关的具体管制措施。
  
  G.信息交流
  
  1.每一缔约方应促进或进行与下列事项相关的信息交流:
  
  (a)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和排放;和
  
  (b)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替代品,包括与其风险及其经济和社会成本有关的信息。
  
  2.各缔约方应直接地或通过秘书处相互交流以上第1款所述及的信息。
  
  3.每一缔约方应指定一个负责交流此种信息的国家联络点。
  
  4.秘书处应作为一个信息中心机制,便利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信息交流,包括由缔约方、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
  
  5.为本公约的目的,有关人类和环境的健康和安全问题的信息不得视为机密性信息。依照本公约进行信息交流的缔约方应保护经双方共同商定应予保密的任何信息。
  
  H.公众宣传、认识和教育
  
  1.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促进和便利:
  
  (a)提高其政策制定者和决策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问题的认识;
  
  (b)向公众提供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一切现有信息,同时考虑到第G条第5款的规定;
  
  (c)制定和实施特别是针对妇女、儿童和没有受过教育的人的教育和公众宣传方案,宣传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其对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及其替代品方面的知识;
  
  (d)公众参与研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对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并参与制定妥善的应对措施,包括使公众有机会在国家一级对本公约的实施提供投入;
  
  (e)对工人、科学家、教育人员以及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f)在国家和国际两级编制并交流教育材料和宣传材料;和
  
  (g)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制定并实施教育和培训方案;
  
  2.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确保公众有机会得到以上第1款所述的公共信息,并确保随时对此种信息进行更新。
  
  3.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鼓励工业部门和专业用户促进和便利在国家一级以及适当时在分区域、区域和全球各级提供以上第1款所述的信息。
  
  4.在提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替代品的信息时,缔约方可使用安全数据活页、报告、大众媒体和其他通信手段,并可在国家和区域两级建立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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