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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确保与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的秘书处进行必要的协调; (d)根据按照第L条收到的信息以及现有其他信息,定期编制和向缔约方提供报告; (e)在缔约方大会的全面指导下,订立为有效履行其职责所需订立的行政和合同安排;以及 (f)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其他秘书处职责以及缔约方大会可能为之确定的其他职责。 3.本公约的秘书处职责应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负责履行,除非缔约方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决定委托另一个或几个国际组织来履行此种秘书处职责。 Q.公约的修正 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 2.本公约的修正案应在缔约方大会的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案文均应由秘书处至少在拟议通过该项修正案的会议举行之前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该项提议的修正案送交本公约所有签署方,并呈交保存人阅存。 3.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就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了一切努力而仍未能达成协议,则作为最后手段,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通过该修正案。 4.该修正案应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缔约方,供其批准、接受或核准。 5.对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或核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人。依照上述第3款通过的修正案,应自至少四分之三的缔约方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之日后的第九十天起对接受该修正案的各缔约方生效。其后任何其他缔约方自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修正案的文书后的第九十天起,该修正案即开始对其生效。 R.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的各项附件应成为本公约整体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时,亦包括其所在附件在内。 2.任何增补附件应仅限于程序、科学、技术或行政事项。 3.下列程序应适用于本公约任何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 (a)增补附件应根据第Q条第1、第2和第3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b)任何缔约方如不能接受某一增补附件,则应在保存人就通过该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将此种情况书面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在接获任何此类通知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方。缔约方可随时撤销先前对某一增补附件提出的不予接受的通知,据此该附件即应根据(c)项的规定对该缔约方生效;和 (c)在保存人就通过一项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该附件便应对未曾依(b)项规定提交通知的本公约所有缔约方生效。 4.对附件A、附件B或附件C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均应遵守本公约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所采用的相同程序,但如果任何缔约方已按照第U条第4款针对关于附件A、附件B或附件C的修正案作出了声明,则这些修正案便不得对该缔约方生效,在此种情况下,任何此种修正案应自此种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了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此种修正案的文书后第九十天起开始对之生效。 5.下列程序应适用于对附件D、附件E或附件F的修正的提出、通过和生效: (a)修正案应按照第Q条第1和第2款中所列程序提出; (b)缔约方应以协商一致方式针对对附件D、附件E或附件F的修正案作出决定;和 (c)保存人应迅速将有关对附件D、附件E或附件F的进行修正的决定通知各缔约方。有关修正案应与该项决定中所列明的日期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6.如果一项增补附件或对某一附件的修正案与本公约的一项修正案相关联,则该增补附件或修正案不得在对本公约的该项修正案生效之前生效。 S.表决权 1.除第2款之规定外,本公约每一缔约方均应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应与其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如果此类组织的任何成员国行使表决权,则该组织便不应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T.签署 本公约应于2001年5月23日在斯德哥尔摩、并自2001年5月24日至2002年5月2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所有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 U.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1.本公约须经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应从签署截止之日后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应交存于保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