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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每一缔约方应积极考虑拟定一些办法,例如建立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的登记册等,用以收集和分发关于附件A、B或C所列化学品每年排放或处置数量估计数方面的信息。 I.研究、开发和监测 1.各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在国家和国际两级,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在相关时针对其替代品和可能会成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化学品鼓励和/或进行下列方面的适宜研究、开发和监测活动: (a)其来源和向环境中排放的情况; (b)其在人体和环境中的存在、含量和发展趋势; (c)其环境迁移、原基和转化情况; (d)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e)其社会一经济和文化影响; (f)其排放量的减少和/或消除;和 (g)用以彻底清查其生成来源的统一方法和用以衡量其排放量的分析技术。 2.在按照以上第1款采取行动时,各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 (a)支持并酌情进一步发展旨在界定、从事、评估和资助研究、数据收集和监测工作的国际方案、网络和组织,同时考虑到需要尽可能避免重复工作; (b)支持旨在增强国家科学和技术研究能力、特别是增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此种能力的国际努力,并促进获取和交流数据及分析结果; (c)考虑到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特别关注的问题和需要,特别是在财政和技术资源方面的关注和需要,并开展合作,提高它们参与以上(a)和 (b)项所述活动的能力; (d)开展研究工作,努力减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生育健康的影响; (e)使公众得以及时和经常地获知本款所述及的研究、开发和监测活动的结果;和 (f)在储存和保持从研究、开发和监测工作中获得的信息方面,鼓励和/或开展合作。 J.技术援助 1.缔约方认识到,应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要求向它们提供及时和适当的援助对于本公约获得成功实施极为重要。 2.缔约方应开展合作,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提供及时和适当的技术援助,以便考虑到它们的特殊需要,协助它们建立和增强其履行本公约的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 3.在此方面,拟由发达国家缔约方以及由其他国家缔约方根据其能力提供的技术援助,应酌情包括针对与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履行有关的能力建设提供共同商定的技术援助。缔约方大会应在此方面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4.缔约方应酌情订立旨在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提供与本公约实施工作有关的技术援助和促进技术转让的安排。这些安排应包括区域和分区域两级的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中心,用以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履行本公约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缔约方大会应在此方面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5.缔约方应在本条的范畴内,在其为提供技术援助而采取的行动中充分顾及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国情。 K.财政资源和财务机制 1.每一缔约方承诺根据自身的能力并依照其国家计划、优先目标和方案,为那些旨在实现本公约目标的国家活动提供财政支持和财务奖励。 2.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财政资源,以便使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得以偿付受援缔约方与第6款中所阐明的机制中的参与实体之间共同商定的、为履行本公约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而采取的实施措施所涉全部增加费用。其他缔约方亦可在自愿基础上并根据其自身能力提供此种财政资源。同时亦应鼓励来自其他来源的捐助。在履行这些承诺时,应考虑到需要确保资金流动的充足性、可预测性和及时性,并考虑到由各缔约方共同负担的重要性。 3.发达国家缔约方、以及其他缔约方亦可根据其自身能力、并按照其国家计划、优先事项和方案,通过其他双边、区域和多边来源或渠道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提供财政援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则可利用此种财政资源,以协助它们实施本公约。 4.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将在何种程度上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公约下作出的各项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在何种程度上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财政资源、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诸方面所作出的承诺。应充分考虑到,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根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优先目标,同时适当考虑到需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实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