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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宝政办发[2008]95号
【颁布时间】 2008-10-31
【实施时间】 2008-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8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宝鸡市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节 文化传承
  
  传承各个时代、各种类型的文化遗产。建立灾区民间文化数据库。抢救灾区文物和文化典籍,对掩埋在废墟中的文化典籍进行抢救性挖掘,对珍贵的地方档案、史料进行复制。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民族文化继承人。
  
  对参与抗震救灾的恢复重建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机构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或冠名。大力宣传并弘扬抗震救灾中展现出的伟大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
  
  第十二章 政策措施
  
  根据恢复重建需要,制订实施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为实现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完成重建任务提供政策措施支撑。
  
  第一节 财政政策
  
  中省根据我市实际受灾情况,将受灾县(区)划分为重灾区和一般受灾区两类。陈仓区为重灾区,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主要通过中央重建资金和对口支援解决;其他受灾县(区)为一般受灾区,一般受灾区的城乡居民因灾倒房和维修加固按规定政策执行,学校、医院和社会福利院恢复重建,根据全省统一规划,除中央支持、省上按比例补助外,市上给予适当的支持。有对口支援的县(区),对口支援资金优先用于地方配套。社会捐赠资金除有明确用途外,主要用于农村倒损房屋重建补助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包干使用”的规定,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倒塌毁损房屋、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给予支持。
  
  1、倒塌毁损农民住房恢复重建。受灾地区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建房,在中省财政每户补助1.5万元的基础上,市级每户补助3000元,县区每户补助2000元。其中未列入对口支援范围的凤县以及属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受灾县(陇县、麟游县、太白县),县级每户2000元的配套资金由省上统筹解决,其余县区自行解决。对部分特困户,在争取省上支持的同时,鼓励农村信用社为其发放2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政府全额贴息。在此基础上仍有困难的,各县区发动党员干部帮工予以解决。对20户以上的整体搬迁重建村,在基础设施配套上给予一定的补助。住房受损需要维修加固的农户,每户补助1000元,省市县按5:3:2的比例负担。对地震灾后形成的“三无”、“三孤”人员在发放三个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继续发放。因地震造成地质灾害需要整村搬迁、失去土地的农户,60岁以上的老人,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低保,在分类施保时给予照顾;中青年农民由县上实行就业培训,帮助解决劳务输出;对在校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费,高中阶段给予补助。
  
  2、倒塌毁损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城镇居民和其他无房可住居民的住房建设,在争取中省支持的同时,市财政采取对项目投资补助、居民个人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同时纳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范围。对居民购买各类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每户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城镇居民房屋受损需要拆除自己重建的,免缴城市配套费,并由市财政每户每月补助280元,租房过渡,过渡期为一年。
  
  3、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按照省上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实施。要按照总体规划本着填平补齐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现有学校、医院逐一评估,需要加固的要尽快加固,需要重建或新建的要加快建设步伐。因灾造成中小学校、乡镇医院、社会福利院倒塌和D级危房恢复重建资金,主要由中省财政补助。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县级医院由省县共建,省上适当补助,包干使用。布局调整后需保留中小学校的B、C级危房加固资金,以市县统筹为主,中省给予一定补助。市、县两级政权机关办公设施恢复重建,在争取中省有关政策支持外,所需资金由各自同级财政自行负担;乡镇政府机关办公设施和基层法庭、监狱等司法机关办公设施恢复重建,在争取中省有关政策支持外,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对半负担。
  
  4、农业、工商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中省市财政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受损的种子、种苗、种畜等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整理以及受损农田水利设施,规模化种养殖棚舍池,良种繁育设施,农林推广和服务基础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受损林木和农林业病疫情控制等以及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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