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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底为止。 第三节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为了减轻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3年内对灾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陈仓区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教育附加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中央对受灾地区出台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外,市级出台以下减免政策: (1)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 2008年12月31日前,免收地震灾害地区卫生评价及调查鉴定费,对灾害地区河道砂石资源费、卫生监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减半收取。 (3)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规定的权限范围,减免排污收费。 第四节 金融政策 1、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可延期6个月还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其他信贷支持;对因震灾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存量贷款给予延期;对因地震引起抵押物灭失的企业和个人贷款,可以信用贷款形式予以延期。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吸纳灾民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发放贷款;开办林权抵押贷款、采矿权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实行利率优惠,重点扶持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推行“普惠制”金融,扩大扶贫贴息贷款发放范围。 3、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受灾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首套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二套为1.1倍)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具体贷款利率水平;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为10%,具体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农民修建损毁住房。 4、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人行宝鸡中心支行安排陈仓区农村信用联社支农再贷款额度5000万元,自2008年5月1日起,利率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0.99个百分点。 5、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灾后重建期间,逢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全市信贷支农A类信用社暂不执行。同时,对市商业银行停止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6、风险防范处置政策。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对于不符合现行核销规定条件、但企业和个人确有还款困难的贷款,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偿债能力,按照区别对待、平等协商的原则,做好债务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