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宝政办发[2008]95号
【颁布时间】 2008-10-31
【实施时间】 2008-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8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宝鸡市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建设要求。农村住房要按照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导则的抗震构造图集要求,严格控制住房质量,满足抗震防灾安全性能以及紧急情况时人员安全撤出的需要等。农村地区住房恢复重建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进行。
  
  --政策要求。分散居住的农村地区,按照原有县区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在人口密集较为集中的地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因地震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破坏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和“三孤”人员,实行集中供养,不在另行建房。
  
  --建设时限。除整村异地搬迁外,灾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于2008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二节 城镇住房
  
  优先安排维修加固轻微损坏和中等损坏住房,加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尽快解决受灾城镇居民的生活基本需求,逐步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
  
  --建设任务。包括城镇重建项目、配套公共建筑和维修加固项目三类。重建项目53个,建筑面积34.7170万平方米;需加固维修项目298个,总建筑面积83.2125万平方米。
  
  --建设标准。
  
  重建。城镇住房选址、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新抗震设防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重建住房要保证综合性能和室内外环境质量,大力推广“四节一环保”(节水、节电、节能、节材、保护环境)技术。异地重建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套型为主;按廉租住房用途建设的,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套型为主,以配建为主。
  
  加固改造。加固和改造住房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和相关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加固和改造设计要优先采用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加固方案。加固和改造方案应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避免局部加强导致的结构刚度或者强度突变。对于抗震薄弱部位、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应采取增强承载力或扩变形能力的措施。
  
  --年度任务。2008年底前,完成一般破坏房屋的维修加固和原址重建、集中建设项目的选址、立项等工作,全面完成灾民过渡安置任务;2009年,原址重建、集中建设项目全面开工,7月底前完成50%受灾居民住房建设任务;2010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灾民的住房建设任务。
  
  第四章 农村建设
  
  按照有利于生产发展和方便生活的总体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使灾区农业生产条件、农村发展条件、农民生活水平有较大改善。
  
  第一节 农业生产
  
  按照“稳粮、优果、兴牧、增菜”的总体发展思路,以加强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高产业化水平为重点,我市灾区重点发展优质小麦、奶畜、秦川牛、蔬菜、瓜果产业。
  
  --优势农产品基地恢复重建。加快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等县的优质小麦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加快发展设施蔬菜、精细蔬菜、无公害蔬菜和名优花卉,2010年无公害蔬菜面积力争达到8万亩。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粮食、果业、畜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为重点,积极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突出抓好农产品深加工,不断延长产业链条,提高转化增值能力。特别是千阳、陇县、凤县等山区县,要以农户为基础,以基地为依托,以企业为龙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建立风险基金、返还利润、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农户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企业、农户双赢目标。积极扶持灾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加大政策支持。一是对灾区小麦、玉米、油菜等优势产业良种实行全补贴。二是对灾后重建所急需的化肥、柴油、地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适度补贴,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三是对灾区县存栏500头以上基础母猪良种繁育场、年出栏3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小区、合作社)、年出栏200头的生猪养殖大户、存栏5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小区、合作社),分别给予建设项目补助。对灾后畜禽补栏给予资金支持,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四是建立灾区农业政策性保险保障机制,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对灾区恢复重建实行特殊的金融信贷支持。五是对灾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受损厂房、设备等给予一定补偿,取消农产品加工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适当放宽固定资产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实行土地、信贷、税收优惠政策。对损毁严重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种子企业和农场企业按照损毁情况给予适当的银行贷款豁免。六是设立农业产业发展专项基金,重点用于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自主创新和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扶持产业化经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