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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中省市财政重点对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对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镇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贷款贴息。对交通基础设施(主要指公路,包括受损国道、省道和桥梁、涵洞、县乡公路)恢复重建,以争取中央、省级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为主,市上适当予以补助。纳入国家除险加固规划的因灾受损水库,结合国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政策给予投资补助,未纳入国家除险加固规划的因灾受损水库和陈仓区的其他水利设施,中省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对震后地质灾害治理、环保监测设施等,中省市财政给予项目投资补助。 第二节 税收政策 1、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陈仓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允许企业对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陈仓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对受灾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对受灾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2、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1)对受灾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自2008年5月1日起2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能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及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因受灾无法使用的房屋或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7)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4、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出具用于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市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须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5、促进就业 (1)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