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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节 生产设施 重点恢复重建受损农田、中小灌区、良种繁育、服务体系等生产设施,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恢复重建冯家山、石头河、宝鸡峡等大灌区和一批中小型灌排设施。 --加强坡改梯和水平石坎梯田建设,搞好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建设;完善田间水利设施配套,进一步提高农田水利化程度。继续抓好中低产田改造,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积极实施沃土工程,全面提升地力。 --恢复重建种养殖良种繁育体系,农作物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农业科研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设施,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和农产品市场与信息服务体系等建设项目。 --恢复重建国有农场、农牧良种场,草地围栏和草种基地。 第三节 配套设施 重点解决人畜饮水、农村道路、供电、通信、沼气等设施建设,确保灾区群众生产生活设施得到较大的改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 --恢复和重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确保饮水安全。 --恢复和完善农村供电设施,确保农村户户通上电。 --恢复和重建县、乡、村公路,打通重点断头路段。 --开展“一池三改”为基本内容的农村沼气建设,加快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完善农村沼气服务网点建设。 第五章 城镇建设 按照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编制城镇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的恢复重建,进一步优化城镇布局,提升服务功能,保障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一节 重建要求 全面提高抗震能力,城镇建设用地避开活动断层,避让地质灾害严重影响地区。提高防灾能力,适当降低建筑密度,留出必要的避灾开阔空间。合理利用现有城镇建筑、道路交通、市政管网等设施,制定相应的拆除、保留、修复加固措施。城镇道路的恢复重建要与市政管线修复统一规划,一并实施。县城应预留满足直升机临时起降的场地。 第二节 市政设施 尽快恢复重建与群众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市政道路、供气、供排水、路灯、公交、环卫等设施;结合相关规划项目的实施,优先恢复建设灾区垃圾和污水处理项目及配套管网。结合城镇道路、小广场等设置城镇绿地,结合避灾通道、救灾通道等建设一定宽度的沿路绿带。 第三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的恢复重建,不得改变有内在文化关联的山水形态,修复文化遗产本体周边的历史环境,明确严格的建设控制要求和整治措施。受损轻微、格局完整的,应采取重点部位加固或修缮措施,尽可能的保存历史风貌。确需重建的,其重建后的外观应延续传统样式,并尽可能利用建筑材料和构件。历史文化街区损毁的与风貌不协调的现代房屋,其重建方案应符合传统风貌。 第六章 公共服务 根据城乡布局和人口规划,优化布局,整合资源,推进标准化建设,以学校、医院的恢复重建为重点,严格执行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建成最安全、最牢固、群众最放心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 第一节 学校建设 坚持以中小布局调整为基础、以确保校舍安全为前提、以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为依据,注重体现素质教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整合现有教育资源,提高学校抗震设防标准,确保工程建筑质量,为灾区学生提供安全、优美的学习环境。 --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和规模。恢复重建的学校要充分考虑就学人口变化趋势,原则上,小学要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者人口密集的大村,初级中学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者县城,高级中学全部在县城建设。有条件的学校要实行寄宿制。 适度扩大恢复重建学校的规模。新建初中规模一般要达到1500人以上;平原县覆盖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镇,山区县覆盖人口在1.5万人以上的乡镇,原则上设置1所初中。新建中心小学规模一般要达到600人以上,完全小学规模原则上要达到400人以上;平原县原则上一个乡镇设置1所中心小学和1-3所完全小学,山区县原则上一个乡镇设置1所中心小学和1-4所完全小学。人口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可采用临近乡镇联合办学或者举办九年制学校等模式。维修加固的中小学校以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按照现有规模,根据受损情况恢复建设。 --建设标准和要求。学校的选址要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区,而且要交通便利、利于学生学习生活。学校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排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