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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宝政办发[2008]95号
【颁布时间】 2008-10-31
【实施时间】 2008-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8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宝鸡市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人人有保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灾区群众享有的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高于灾前水平。恢复重建学校975所,面积56万平方米。重建医疗卫生机构2210个。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文物、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恢复,各项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
  
  --设施有提高。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保障和支撑能力增强。铁路、公路全部恢复畅通,100%乡镇和80%建制村实现通油路或水泥路。全面完成水库、堤防、供水、灌溉等设施灾后重建和除险加固工程,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
  
  --生态有改善。生态功能逐步修复,环境质量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
  
  --经济有发展。我市受灾县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保持全省平均水平。特色和优势产业发展壮大,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逐步恢复,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2010年,全市生产总值达到1000亿元,工业总产值达到120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25亿元。
  
  第五节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包括全市三区九县(含高新区)12个县区。其中,重灾区1个(陈仓区),一般灾区11个(金台区、渭滨区、凤翔县、凤县、太白县、千阳县、岐山县、扶风县、陇县、麟游县、眉县)。
  
  第六节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三年(2008年-2010年)。
  
  第七节 重建布局
  
  根据灾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结果,结合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将规划区分为适宜重建区、适度重建区、不宜重建区三种类型,据此调整优化城乡布局、人口分布、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
  
  (一)适宜重建区
  
  定义。主要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较好,灾害风险性相对较小,适宜在原地恢复重建县城、乡镇,可以全面发展各类产业的区域。
  
  分布。主要分布在关中平原,以及其他县城所在地等零散分布的少数地块。
  
  主体功能。大规模集聚人口和经济,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建设成为灾区振兴经济、发展产业和创造就业的核心区。
  
  产业定位。全面发展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培育产业集群,打造优势产业基地。建设苦干产业园区,承接和吸引其他地区企业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
  
  城乡布局。城镇建设就地恢复重建,条件较好的,可以适度扩大规模,提高开发强度,进一步完善城镇功能,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村庄建设以恢复重建为主,集中建设一批条件较好的中心村,撤并零散的自然村,引导农民集中居住。
  
  我市适合此类重建类型的县区有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岐山县、凤翔县、扶风县、眉县。
  
  (二)适度重建区
  
  定义。主要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灾害风险性相对比较大,大规划集聚经济和人口的条件比较差,关系到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在控制规划基础上可以原地重建县城、乡镇,适度发展特定产业的区域。
  
  分布。主要分布在秦巴山区的浅山地区,以及其他需要控制重建的地区。
  
  主体功能。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建设成为人口规模适度、生态环境良好、特色产业鲜明的区域。
  
  产业定位。重点发展旅游、水电、生态农业为主的特色产业,适度开发优势矿产资源。迁出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逐步关停高耗能、高污染企业。
  
  城乡布局。城镇以就地为主不宜发展工业的,不宜发展工业的,要疏解功能;空间发展有限的,要缩减规模。村庄建设以就近重建为主,有条件的可以适当集中。
  
  我市适合于这种重建类型的县区有太白县、千阳县、凤县、陇县、麟游县。
  
  (三)不宜重建区
  
  定义。主要是指环境承载能力很差,位于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风险大,生态极为脆弱、生产和建设用地严重匮乏,饮用水十分困难,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代价极大的区域。
  
  我市没有适合此类重建类型的县区。
  
  第三章 城乡住房
  
  按照科学选址、集约用地、合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优先恢复重建灾区群众生活住房和配套设施,确保过渡安置、受损房屋加固修复和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第一节 农村住房
  
  坚持“政府补助、农户自建、社会帮扶”的方针,结合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精心组织,力争在2008年入冬前完成恢复重建任务,确保灾区群众生活安定,灾区社会稳定。
  
  --建设任务。全市农村重建30139户、面积156.242万平方米;修缮损坏房屋35398户,面积213.242万平方米。
  
  --建设标准。农村重建住房原则上每户不超过三间。根据每户人口不同,可适当选择不同的面积标准,三口之家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四口之家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五口之家不超过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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