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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暂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客户)、内陆保险费、信用费用、包装费用、出厂装卸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主张予以了支持。初裁后,调查机关对上述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及实地核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该公司及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对出口价格所主张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及实地核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台湾地区 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该公司的岛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岛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及对应型号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所生产的单乙醇胺特优级型号系使用特殊材质的设备,经特优化系统处理后产出,与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单乙醇胺在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和生产效能上存在不同,调查机关对该产品进行了物理特性的调整,并根据对大陆出口销售的二个型号MEA、DEA分别确定了岛内销售相应型号的正常价值。 该公司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岛内销售。 初裁时,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公司的2002年10月前的生产确实处于投产期,其生产成本受到了影响,并暂接受了公司的主张即以2002年11月份的成本数据对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投产期生产成本进行了调整。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及投产期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重点审查,并进一步收集了相关信息。经核查,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的生产确实处于投产期,其生产成本受到了影响,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初裁时,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提供的包括以生产情况最为正常2002年11月的成本作为投产期的替代成本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分型号的低成本测试,对超过20%低于月平均成本的交易同时有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部分予以排除。初裁后,公司提出评论意见,公司认为以月成本比较易发生扭曲,建议以年平均方式计算。调查机关认为,在达到实质数量时,只有既低于单位成本又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时,才可以价格原因将其视为未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的决定。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数据可以接受。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的成本数据对岛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两个型号的岛内销售中均有超过20%的交易是低于月平均成本进行的,且其中有一个型号岛内销售中有部分交易是低于调查期内加权平均成本进行的,调查机关认为不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销售的这部分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予以排除,依据该型号的全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低于月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超过20%的,且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的交易,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依据该型号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岛内交易作为确定该型号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均通过台湾岛内非关联贸易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最终裁定中,对于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的交易,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