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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和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至应诉登记截止日,美国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墨西哥乙烯派生物工业公司、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内,马来西亚政府约见了调查机关,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并就被调查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等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和抗辩。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3)收集证据 2003年6月17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5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美国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墨西哥乙烯派生物工业公司未提交答卷。 (4)进一步收集证据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步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为公平公正地进行本案的调查工作,调查机关于2004年1月12-16日前往申请人企业了解乙醇胺产品的生产、运输、包装和储存等情况。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2003年5月23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乙醇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应诉的企业有: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墨西哥乙烯派生物工业公司、美国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和中国中化物产股份有限公司。6月24日,墨西哥乙烯派生物工业公司撤销了应诉登记,终止参与调查。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3年6月25日,调查机关成立了乙醇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3年6月9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已知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外国(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并要求于2003年7月18日前将答卷返回。 在规定时间内,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北方化工有限公司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江苏宜兴银燕化工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也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化物产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工轻工总公司递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德国德固赛股份公司递交了《外国(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经调查机关同意,在延期后的规定时间内,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美国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外国(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4)初裁前的实地核查 2003年8月25-30日,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赴申请人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抚顺北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5)接待来访和接收证据材料 2003年6月3日,美国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关于乙醇胺反倾销案立案的书面评论意见》。2003年9月24日,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拜会了调查机关官员,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2003年10月31日,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和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关于无损害和无因果关系的评论》。2003年12月19日,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关于乙醇胺反倾销调查案国内产业损害问题的意见》。调查机关对应诉方的上述意见均给予了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