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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7号
【颁布时间】 2004-11-14
【实施时间】 2004-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1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7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接上页]

  (二)由于德国的乙醇胺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范围,并终止了对德国进口产品的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将原产于德国的被调查产品排除在累积评估范围之外。
  
  六、中国大陆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乙醇胺表观消费量呈持续增长态势。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中国大陆乙醇胺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和上年同期增长2.85%、16.95%和4.13%。表明中国大陆市场对乙醇胺产品的需求较为旺盛,有利于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的发展。但调查机关经调查后认定,由于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大陆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主要事实如下: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分别为32119.97吨、35898.16吨、52299.73吨和16904.11吨,2001年和2002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1.76%和45.69%,2003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增长63.56%。
  
  2000年、2001年和2002年,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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