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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关于下游产业利益问题 商务部2003年5月14日发布的乙醇胺反倾销立案公告和2004年3月25日发布的初裁公告均明确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意见。 初裁决定前后,南海市高奇油脂化工厂、广州市白云区柔丝特洗涤材料厂、南海市里水俊丰日化品实业有限公司、南海市广南洗涤用品材料有限公司、中山市科美油脂化学有限公司等五家生产椰子油二乙醇酰胺等洗涤及化妆制品原料企业,和代表中国大陆部分草甘膦生产企业的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分别向调查机关提出在乙醇胺反倾销裁决中考虑下游产业利益的请求。 为了给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2004年7月15日,调查机关就乙醇胺下游产业利益有关问题召开观点陈述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及江苏好收成韦恩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太仓农药厂有限公司、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乐凯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草甘膦生产企业、本案申请人抚顺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代理人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出席了此次陈述会。南海市高奇油脂化工厂等五家生产椰子油二乙醇酰胺等洗涤及化妆制品原料企业没有参加陈述会 陈述会上,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和乙醇胺反倾销案的申请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观点。五矿商会认为,中国大陆乙醇胺产量远不能满足需求,对进口乙醇胺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会给该行业造成致命的打击;进口产品并不是我国大陆乙醇胺产业受到损害的原因,对进口乙醇胺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只能保护落后同时还会损害农业和农民的利益;对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申请人认为,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将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调整到公平竞争的水平上,中国大陆产量不能满足需求不能成为不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理由和依据;采用甘氨酸法和二乙醇胺法中采取加工贸易方式生产草甘膦产品占中国大陆生产草甘膦产品生产的绝大部分,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其影响甚微;反倾销不会给下游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只有在正常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包括乙醇胺下游企业在内的国民经济才有可能健康发展。 南海市高奇油脂化工厂等五家生产椰子油二乙醇酰胺等洗涤及化妆制品原料企业主要意见是:国内二乙醇胺生产企业在数量和质量上无法满足生产洗涤及化妆制品原料的需求是下游企业使用进口二乙醇胺的主要原因;如果对进口乙醇胺征反倾销税,洗涤及化妆制品原料行业的生存将出现危机,并将导致海外企业重新占领中国洗涤材料市场;征收反倾销税,国内二乙醇胺也可能无法受益。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和乙醇胺反倾销案的申请人在陈述会后按规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陈述会后,调查机关对本案可能对中国大陆草甘膦产业的影响进行了调查,并向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专家征询了意见。 调查机关经调查后认为,现有证据表明,目前中国大陆草甘膦生产企业主要采用两种工艺路线,即甘氨酸法和亚氨基二乙酸(IDA)法。其中,甘氨酸法是不使用乙醇胺为原料的工艺路线。该工艺路线是中国大陆开发最早、技术最成熟、也是大多数中国大陆草甘膦生产企业所采用的工艺路线。截至2004年8月,在中国大陆33家草甘膦生产企业中,采用甘氨酸法的生产企业有25家,其装置生产能力占中国大陆草甘膦总产能的64%,2003年的产量占中国大陆草甘膦总产量的77%。因此,对进口乙醇胺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对采用甘氨酸法工艺路线、并占中国大陆草甘膦产业主要部分的生产企业没有影响。 在中国大陆33家草甘膦生产企业中,采用以二乙醇胺为原料(IDA法)的企业有10家(其中2家同时具有两种生产工艺),其生产能力占中国大陆草甘膦总产能的36%,2003年产量占中国大陆草甘膦总产量的23%,上述企业草甘膦产量的53.1%为来料加工贸易。因此,对进口乙醇胺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不会对采用IDA法工艺路线的草甘膦生产企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对进口乙醇胺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总体上不会对我国草甘膦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同时认为,反倾销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中国大陆乙醇胺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只有在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才能形成合理的乙醇胺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乙醇胺下游产业才能基于乙醇胺市场的正常竞争获得根本利益。因此,对进口乙醇胺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