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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7号
【颁布时间】 2004-11-14
【实施时间】 2004-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1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7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接上页]

  (4)低于成本销售的测试
  
  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及分摊办法进行了重点审查及实地核查。经核查,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的生产成本数据准确,但其在计算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成本时对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部分项目的认定(公司在计算成本和费用时未包括运费项目)及分摊办法(在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各型号及联产品之间采用平均分摊固定成本的办法)并不合理,因此调查机关根据在实地核查中收集的信息对其费用重新进行了计算,并按销售收入重新分摊计算了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相关成本和费用。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
  
  在实地核查开始前,该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在其提交的答卷表格中进行低成本比较时存在公式报告错误,并请求更正,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该错误确实存在且仅为单纯的公式报告错误,与数据的真实及合理性认定无关,因此决定在最终裁定中接受公司的更正请求,并按照重新核算的同类产品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分型号对全部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MEA型号产品可比国内销售没有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的情况,因此调查机关采用该型号全部可比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DEA型号产品最终用户环节的国内销售中有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其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比例不足20%,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这部分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不予排除,决定采用DEA型号最终用户环节全部可比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而DEA型号产品转售商环节的可比国内销售中有超过20%的交易是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进行的,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依据DEA型号转售商环节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可比国内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2、关于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全部通过关联贸易公司英国INEOSOxide公司进行,初裁后,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均进行了实地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关联贸易公司出口到中国大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确定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英力士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初步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主张的贸易环节调整项目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对其暂不予接受。该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中对其提出了评论意见,认为应对单乙醇胺型号的国内销售价格进行贸易环节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已经考虑了不同贸易环节对价格可比性的影响,并采用与出口价格相同贸易环节的国内销售作为可比国内交易来计算正常价值,没有必要再进行贸易环节的调整,因此在最终裁定中对该项目的调整主张不予支持。
  
  初步裁定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在补充信息中主动提交的部分销售费用的调整主张暂未予支持。在初裁后的评论中,该公司提出,公司在国内销售中会发生有关的销售费用、广告和促销费用、技术服务费用等,在出口销售中则并不发生此类费用,在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中所存在的此类差异,应当在进行公平比较时予以调整,该主张和相关证据完全是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的,因此请求调查机关在终裁中接受上述调整主张。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费用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直接相关,也未能证明不同市场环境造成了费用的不同并进一步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对该调整主张不予支持。
  
  该公司在其答卷中没有报告信用费用,经过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发现,该费用项目并未包括在其它项目中,公司也无其它合理理由说明不应计算该调整项目的原因,因此,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按照公司报告的短期贷款利率分别计算了其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中自发货日到收到货款日之间所发生的信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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