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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委: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203号)的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制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编制说明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主编,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组织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统计资料,总结了法院建设的经验教训,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在考虑法院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了标准的内容。标准草案曾反复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各级法院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总体布局和建筑标准、室内环境及建筑设备。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邮政编码1007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2月10日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立案用房包括:当事人接待室、诉前调解室、立案登记室、诉讼收费室、法律服务室、法律资料查询室、法警值班室等。 审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等。 执行用房包括:执行工作室、执行物保管室等。 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候审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中心控制室、音像资料编辑室、阅卷室、案卷档案室、信访接待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