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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标[2002]259号
【颁布时间】 2002-10-23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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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1600││200 │1000││200 │400 │旁听区面积│
  
  ││││││││││││
  
  │││││││││││确定方法与│
  
  │││││││││││大法庭相│
  
  │││││││││││同,旁听席│
  
  │││││││││││位按照80│
  
  │││││││││││-120个设│
  
  │││││││││││置。│
  
  └──────┴───┴───┴───┴───┴───┴───┴───┴───┴───┴───────┘
  
  ┌──────┬───────────┬───────────┬───────────┬───────┐
  
  ││ 一类 │二类│三类││
  
  │├───┬───┬───┼───┬───┬───┼───┬───┬───┤│
  
  │用房名称││单个│总面││单个│总面││单个│总面│备注│
  
  ││个数│││个数│││个数││││
  
  │││面积│积││面积│积││面积│积││
  
  ├──────┼───┼───┼───┼───┼───┼───┼───┼───┼───┼───────┤
  
  │││││││││││审判区设置│
  
  │││││││││││法官席位和│
  
  │││││││││││其他诉讼参│
  
  │││││││││││人席位。确│
  
  │││││││││││定面积为│
  
  ││24││2400│18││1800│12││1200│60平方米。│
  
  │小法庭│~ │100 │~ │~ │100 │~ │~ │100 │~ │旁听区面积│
  
  ││30││3000│24││2400│18││1800││
  
  │││││││││││确定方法与│
  
  │││││││││││大法庭相│
  
  │││││││││││同,旁听席│
  
  │││││││││││位按照40│
  
  │││││││││││-50个设 │
  
  │││││││││││置。│
  
  ├──────┼───┼───┼───┼───┼───┼───┼───┼───┼───┼───────┤
  
  │││││││││││与大法庭配│
  
  │大合议室│1 │30│30│1 │30│30│1 │30│30│套设置,内│
  
  │││││││││││设法官更衣│
  
  │││││││││││室。│
  
  ├──────┼───┼───┼───┼───┼───┼───┼───┼───┼───┼───────┤
  
  ││24││480 │18││360 │12││240 │与小法庭配│
  
  │小合议室│~ │20│ ~│~ │20│~ │~ │20│~ │套设置,内│
  
  ││30││600 │24││480 │18││360 │设法官更衣│
  
  ││││││││││││
  
  │││││││││││室。│
  
  ├──────┼───┼───┼───┼───┼───┼───┼───┼───┼───┼───────┤
  
  │审委会评│││││││││80│- │
  
  │案室│1 │140 │140 │1 │120 │120 │1 │80│││
  
  ├──────┼───┼───┼───┼───┼───┼───┼───┼───┼───┼───────┤
  
  │诉讼调解││40│320 ││40│240 ││40│160 ││
  
  │室│8 │~ │ ~│6 │~ │~ │4 │~ │~ │ -│
  
  │││ 50 │400 ││50│300 ││50│200 ││
  
  ││││││││││││
  
  └──────┴───┴───┴───┴───┴───┴───┴───┴───┴───┴───────┘
  
  ┌─────┬───────────┬───────────┬─────────────┬──────┐
  
  ││ 一类 │ 二类 │三类││
  
  │├───┬───┬───┼───┬───┬───┼────┬───┬────┤│
  
  │用房名称││单个│总面││单个│总面││单个│总面│备注│
  
  ││个数│││个数│││个数││││
  
  │││面积│积││面积│积││面积│积││
  
  ├─────┼───┼───┼───┼───┼───┼───┼────┼───┼────┼──────┤
  
  │││││││││││一、二类按│
  
  │││││││││││照立案庭、│
  
  │││││││││││刑事审判│
  
  │││││││││││庭、行政审│
  
  │││40│280 ││40│280 ││40│ 200│判庭、执行│
  
  │听证室│7 │~ │~ │7 │~ │~ │5 │~ │ ~│庭、审判监│
  
  │││50│350 ││50│350 ││50│ 250│督庭每个部│
  
  ││││││││││││
  
  │││││││││││门1间,民 │
  
  │││││││││││事审判庭2 │
  
  │││││││││││间配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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