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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标[2002]259号
【颁布时间】 2002-10-23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部门1间配 │
  
  │││││││││││置。│
  
  ││││││││││││
  
  ├──────┼───┼───┼────┼───┼───┼────┼───┼───┼────┼────────┤
  
  │诉前调解│3 │20│60│3 │20│60│3 │20│60│ -│
  
  │ 室 │││││││││││
  
  ├──────┼───┼───┼────┼───┼───┼────┼───┼───┼────┼────────┤
  
  │││││││││││按照刑事、│
  
  │││││││││││民事、行政、│
  
  │立案登记││││││││││执行、申诉│
  
  │││││││││││案由分别设│
  
  │室│1 │100 │100 │1 │80│80│1 │60│60││
  
  │││││││││││置立案登记│
  
  │││││││││││台,并设置│
  
  │││││││││││当事人等候│
  
  │││││││││││座席。│
  
  ├──────┼───┼───┼────┼───┼───┼────┼───┼───┼────┼────────┤
  
  │ 诉讼收费室 │1 │20│20│1 │20│20│1 │20│20│银行代收诉│
  
  │││││││││││讼费。│
  
  ├──────┼───┼───┼────┼───┼───┼────┼───┼───┼────┼────────┤
  
  │ 法律服务 │1 │20│20│1 │20│20│1 │20│20││
  
  │室││││││││││- │
  
  ├──────┼───┼───┼────┼───┼───┼────┼───┼───┼────┼────────┤
  
  │法律资料││││││││││- │
  
  │查询室│1 │60│60│1 │60│60│1 │60│60││
  
  ├──────┼───┼───┼────┼───┼───┼────┼───┼───┼────┼────────┤
  
  │法警值班││││││││││含安全检│
  
  │室│1 │30│30│1 │30│30│1 │30│30││
  
  │││││││││││查、监控。│
  
  ├──────┼───┼───┼────┼───┼───┼────┼───┼───┼────┼────────┤
  
  ││││││││││││
  
  ├──────┼───┼───┼────┼───┼───┼────┼───┼───┼────┼────────┤
  
  │使用面积│││││││││││
  
  │合计│││410 │││390 │││370 │- │
  
  ├──────┼───┼───┼────┼───┼───┼────┼───┼───┼────┼────────┤
  
  │建筑面积││││││││││使用系数按│
  
  │合计│││630 │││600 │││570 │照0.65计算。│
  
  └──────┴───┴───┴────┴───┴───┴────┴───┴───┴────┴────────┘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的个数、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表1-2:审判用房面积指标分配表
  
  单位:平方米(使用面积)
  
  ┌────┬────────────┬───────────┬────────────┬───────┐
  
  ││一类│ 二类 │ 三类 ││
  
  │├───┬────┬───┼───┬───┬───┼───┬───┬────┤备注│
  
  │用房名称│││││││││││
  
  ││个数│单个│总面││单个│总面││单个│总面││
  
  │││面积│积│个数│││个数││││
  
  ││││││面积│积││面积│积││
  
  ├────┼───┼────┼───┼───┼───┼───┼───┼───┼────┼───────┤
  
  │││││││││││审判区设置│
  
  │││││││││││法官席位和│
  
  │││││││││││其他诉讼参│
  
  │││││││││││与人席位,│
  
  │││││││││││确定面积为│
  
  │││││││││││200-260平 │
  
  │││700 │700 ││600 │600 ││500 │500 │方米。│
  
  │大法庭│1 │~ │~ │1 │~ │~ │1 │~ │~ │旁听区席位│
  
  │││800 │800 ││700 │700 ││600 │600 │面积参照影│
  
  │││││││││││剧院等相关│
  
  │││││││││││标准,每座│
  
  │││││││││││为0.8平方 │
  
  │││││││││││米,按350 │
  
  │││││││││││-650个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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