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标[2002]259号
【颁布时间】 2002-10-23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 \ ├────────┬───────┬────────┤
  
  │项目\│一类│二类│三类│
  
  ├──────────┼────────┼───────┼────────┤
  
  │审判用房│9600~11900│7200~9200 │4580~6270 │
  
  ├──────────┼────────┼───────┼────────┤
  
  │执行用房│370 │280 │140 │
  
  ├──────────┼────────┼───────┼────────┤
  
  │审判配套用房│3310~3770 │2420~2720 │1170~1480 │
  
  ├──────────┼────────┼───────┼────────┤
  
  │辅助用房│1890~2070 │1330~1490 │810~940 │
  
  ├──────────┼────────┼───────┼────────┤
  
  │合计│16000~18940 │11800~14260 │7050~9180 │
  
  └──────────┴────────┴───────┴────────┘
  
  注:①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二。
  
  ②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在3000~8000件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1000~30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10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直辖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可执行中级人民法院标准。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三的规定。
  
  表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
  
  │ \指标 │面积指标│
  
  │ \ ├────────┬─────────┬─────────┤
  
  │项目\│一类│二类│三类│
  
  ├───────────┼────────┼─────────┼─────────┤
  
  │立案用房│460 │350 │230 │
  
  ├───────────┼────────┼─────────┼─────────┤
  
  │审判用房│5950~6830 │4530~5220 │3250~3770 │
  
  ├───────────┼────────┼─────────┼─────────┤
  
  │执行用房│280 │220 │110 │
  
  ├───────────┼────────┼─────────┼─────────┤
  
  │审判配套用房│1880~2030 │1420~1570 │830~980 │
  
  ├───────────┼────────┼─────────┼─────────┤
  
  │辅助用房│1010~1090 │800~860 │590~630 │
  
  ├───────────┼────────┼─────────┼─────────┤
  
  │合计│9580~10690│7320~8220 │5010~5720 │
  
  └───────────┴────────┴─────────┴─────────┘
  
  注:①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三。
  
  ②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八条 人民法庭房屋建筑规模根据人员定员数分为两类。人员定员数在8人(含)以上执行一类标准,人员定员数在7人(含)以下执行二类标准。
  
  人民法庭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表四人民法庭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
  
  │ \指标 │面积指标│
  
  │\├─────────────┬──────────────┤
  
  │项目 \ │一类│二类│
  
  ├──────────┼─────────────┼──────────────┤
  
  │审判用房│930 │480 │
  
  ├──────────┼─────────────┼──────────────┤
  
  │办公用房│140~360 │70~130│
  
  ├──────────┼─────────────┼──────────────┤
  
  │附属用房│190 │100 │
  
  ├──────────┼─────────────┼──────────────┤
  
  │生活用房│240~410 │140~200 │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