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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标[2002]259号
【颁布时间】 2002-10-23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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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助用房包括:新闻发布室、新闻记者工作室、外宾会见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证物存放室、赃物库房、枪械库、法庭抢救室、业务用车车库、公共服务及设备用房等。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房屋建筑用房由审判工作用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生活用房等组成。
  
  审判工作用房包括:当事人接待室、立案室、中法庭、小法庭、合议室、调解室、陪审员室、律师室、法警值班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案卷存放室、执行物保管室等。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等。
  
  附属用房包括:车库、库房等。
  
  生活用房包括:驻庭宿舍、食堂、活动室等。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法庭的场地由人员集散场地、停车场地、绿地等组成。
  
  第十三条 法庭装备包括:法庭专用桌椅、庭审记录设备、证据展示设备、音像设备、监控设备、安检设备、网络设备等。
  
  第三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规模,根据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分为三类。
  
  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应以工程立项上年审理案件数为基础,依据前5年审理案件平均增长情况推算出的5年后可能达到的年审理案件数为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2500件-3500件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1500-25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15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
  
  │\ 指标 │ 面积指标 │
  
  │\├────────┬───────┬───────┤
  
  │项目\│一类│二类│三类│
  
  ├─────────┼────────┼───────┼───────┤
  
  │立案用房│630 │600 │570 │
  
  ├─────────┼────────┼───────┼───────┤
  
  │审判用房│7780~10420│6180~8550 │4420~6380 │
  
  └─────────┴────────┴───────┴───────┘
  
  ┌─────────┬────────────────────────┐
  
  │\ 指标 │面积指标│
  
  │\├───────┬───────┬────────┤
  
  │项目\│一类│二类│三类│
  
  ├─────────┼───────┼───────┼────────┤
  
  │执行用房│400 │320 │250 │
  
  ├─────────┼───────┼───────┼────────┤
  
  │审判配套用房│3310~3770 │2460~2770 │1430~1740 │
  
  ├─────────┼───────┼───────┼────────┤
  
  │辅助用房│2260~2470 │2000~2190 │1570~1730 │
  
  ├─────────┼───────┼───────┼────────┤
  
  │合计│14380~17690 │11560~14430 │8240~10670│
  
  └─────────┴───────┴───────┴────────┘
  
  注:①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一。
  
  ②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在4000~8000件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2000-40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20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
  
  │ \ 指标│ 面积指标 │
  
  │ \ ├─────────┬────────┬───────┤
  
  │项目\│一类│二类│三类│
  
  ├─────────┼─────────┼────────┼───────┤
  
  │立案用房│660 │570 │350 │
  
  └─────────┴─────────┴────────┴───────┘
  
  ┌──────────┬─────────────────────────┐
  
  │\ 指标 │ 面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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