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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辅助用房包括:新闻发布室、新闻记者工作室、外宾会见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证物存放室、赃物库房、枪械库、法庭抢救室、业务用车车库、公共服务及设备用房等。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房屋建筑用房由审判工作用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生活用房等组成。 审判工作用房包括:当事人接待室、立案室、中法庭、小法庭、合议室、调解室、陪审员室、律师室、法警值班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案卷存放室、执行物保管室等。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等。 附属用房包括:车库、库房等。 生活用房包括:驻庭宿舍、食堂、活动室等。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法庭的场地由人员集散场地、停车场地、绿地等组成。 第十三条 法庭装备包括:法庭专用桌椅、庭审记录设备、证据展示设备、音像设备、监控设备、安检设备、网络设备等。 第三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规模,根据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分为三类。 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应以工程立项上年审理案件数为基础,依据前5年审理案件平均增长情况推算出的5年后可能达到的年审理案件数为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2500件-3500件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1500-25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15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 │\ 指标 │ 面积指标 │ │\├────────┬───────┬───────┤ │项目\│一类│二类│三类│ ├─────────┼────────┼───────┼───────┤ │立案用房│630 │600 │570 │ ├─────────┼────────┼───────┼───────┤ │审判用房│7780~10420│6180~8550 │4420~6380 │ └─────────┴────────┴───────┴───────┘ ┌─────────┬────────────────────────┐ │\ 指标 │面积指标│ │\├───────┬───────┬────────┤ │项目\│一类│二类│三类│ ├─────────┼───────┼───────┼────────┤ │执行用房│400 │320 │250 │ ├─────────┼───────┼───────┼────────┤ │审判配套用房│3310~3770 │2460~2770 │1430~1740 │ ├─────────┼───────┼───────┼────────┤ │辅助用房│2260~2470 │2000~2190 │1570~1730 │ ├─────────┼───────┼───────┼────────┤ │合计│14380~17690 │11560~14430 │8240~10670│ └─────────┴───────┴───────┴────────┘ 注:①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一。 ②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在4000~8000件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2000-40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20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 │ \ 指标│ 面积指标 │ │ \ ├─────────┬────────┬───────┤ │项目\│一类│二类│三类│ ├─────────┼─────────┼────────┼───────┤ │立案用房│660 │570 │350 │ └─────────┴─────────┴────────┴───────┘ ┌──────────┬─────────────────────────┐ │\ 指标 │ 面积指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