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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合计│1500~1890 │790~910 │ └──────────┴─────────────┴──────────────┘ 注:①表中各类指标分配见附录四。 ②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人民法庭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人民法庭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九条 年审理案件数超过一类标准上限规定的法院,应向上一级政府计划部门单独报批。其审判法庭建设规模,可在该级一类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一类标准面积指标上限的30%。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法庭应有室外集散场地,可根据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数量的多少,参照相关公共场所标准确定场地面积。 人民法院业务用车停车场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业务用车编制意见》的规定,及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停车数量标准确定场地面积。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用地绿化面积指标,不应低于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法庭装备配备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 总体布局和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法庭的房屋建筑和集散场地、停车场地、绿化用地的总体布局,要体现司法文明,和谐自然。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和办公用房统筹建设的,在布局上要以审判法庭为中心,分区布置。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法庭各类用房应按其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分别集中设置。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按其规模及其功能,设置相应的出入口及门厅。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应分别设置法官专用通道、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人员的公用通道,保证各类人员各行其道,互不干扰。 法官专用通道净宽宜为1.5~1.8米;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净宽不应少于1.8米;公共通道的宽度按实际需要确定,候审、集散和其他人流多的地方,通道净宽不应少于4米。 第二十七条 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的空间设计,应考虑旁听人员较多的特点,满足法庭布置的需要。 大法庭净高不应低于6米、净宽不宜少于18米,中法庭的净高不应低于4.5米、净宽不宜少于10米,小法庭的净高不应低于4米、净宽不宜少于8米,独任法庭的净高不应低于3.2米,净宽不宜少于7.5米。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体现法庭特点,其装修标准应略高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独任法庭的内装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有关规定,并满足采光、隔音和音响效果的需要。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羁押室装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室内环境及建筑设备 第三十条 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独任法庭审判区照度不应低于150Lx,旁听区照度不应低于100Lx。 第三十一条 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独任法庭根据不同的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可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未设空气调节系统的,可配置机械通风设备。 第三十二条 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独任法庭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40dB,空气声隔音标准应大于45dB。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按人民法院网络建设有关规定及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附录一: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分配表 表1-1:立案用房面积指标分配表 单位:平方米(使用面积) ┌──────┬────────────┬────────────┬────────────┬────────┐ ││一类│ 二类 │ 三类 ││ │├───┬───┬────┼───┬───┬────┼───┬───┬────┤备注│ │用房名称││单个│总面││单个│总面││单个│总面││ ││个数│││个数│││个数││││ │││面积│积││面积│积││面积│积││ ├──────┼───┼───┼────┼───┼───┼────┼───┼───┼────┼────────┤ │││││││││││按照立案庭、│ │││││││││││刑事审判庭、│ │当事人接││││││││││民事审判庭、│ │待室│6 │20│120 │6 │20│120 │6 │20│120 │行政审判庭、│ │││││││││││执行庭、审判│ │││││││││││监督庭每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