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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标[2002]259号
【颁布时间】 2002-10-23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
  
  ├──────┼───┼───┼────┼───┼───┼───┼────┼───┼───┼────────┤
  
  │法律服务││││││││││ -│
  
  │室│1 │20│20│1 │20│20│1 │20│20││
  
  ││││││││││││
  
  ├──────┼───┼───┼────┼───┼───┼───┼────┼───┼───┼────────┤
  
  │法律资料││││││││││- │
  
  │查询室│1 │60│60│1 │40│40│1 │20│20││
  
  ││││││││││││
  
  ├──────┼───┼───┼────┼───┼───┼───┼────┼───┼───┼────────┤
  
  │法警值班│1 │30│30│1 │30│30│1 │30│30│含安全检查、│
  
  │室││││││││││监控。│
  
  ├──────┼───┼───┼────┼───┼───┼───┼────┼───┼───┼────────┤
  
  ││││││││││││
  
  ├──────┼───┼───┼────┼───┼───┼───┼────┼───┼───┼────────┤
  
  │使用面积│││││││││230 │- │
  
  │合计│││430 │││370 │││││
  
  └──────┴───┴───┴────┴───┴───┴───┴────┴───┴───┴────────┘
  
  ┌───────┬──────────────┬───────────┬───────────┬──────┐
  
  ││ 一类 │ 二类 │三类││
  
  │├────┬────┬────┼───┬───┬───┼───┬───┬───┤│
  
  │用房名称││││││││││ 备注 │
  
  ││个数│单个│总面│个数│单个│总面│个数│单千│总面││
  
  │││面积│积││面积│积││面积│积││
  
  ├───────┼────┼────┼────┼───┼───┼───┼───┼───┼───┼──────┤
  
  │建筑面积││││││││││使用系数按│
  
  │合计│││660 │││570 │││350 │照0.65计 │
  
  │││││││││││算。│
  
  └───────┴────┴────┴────┴───┴───┴───┴───┴───┴───┴──────┘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的个数、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表2-2:审判用房面积分配表
  
   单位:平方米(使用面积)
  
  ┌──────┬───────────┬───────────┬───────────┬───────┐
  
  ││一类│ 二类 │ 三类 ││
  
  │├───┬───┬───┼───┬───┬───┼───┬───┬───┤│
  
  │用房名称││单个│总面││单个│总面││单个│总面│备注│
  
  ││个数│││个数│││个数││││
  
  │││面积│积││面积│积││面积│积││
  
  ├──────┼───┼───┼───┼───┼───┼───┼───┼───┼───┼───────┤
  
  │││││││││││审判区设置│
  
  │││││││││││法官席位其│
  
  │││││││││││他诉讼参与│
  
  │││││││││││人席位。确│
  
  │││││││││││定面积为│
  
  │││││││││││140~220平 │
  
  │││600 │600 ││500 │500 ││400 │400 │方米。│
  
  │大法庭│1 │~ │~ │1 │~ ││1 │~ │~ │旁听区席位│
  
  │││700 │700 ││600 │600 ││500 │500 │面积参照影│
  
  │││││││││││剧院等相关│
  
  │││││││││││标准,每座│
  
  │││││││││││为0.8平方│
  
  │││││││││││米,旁听席│
  
  │││││││││││位按照300 │
  
  │││││││││││-550个设│
  
  │││││││││││置│
  
  ├──────┼───┼───┼───┼───┼───┼───┼───┼───┼───┼───────┤
  
  │││││││││││审判区设置│
  
  │││││││││││法官席位和│
  
  │││││││││││其他诉讼参│
  
  │││││││││││与人席位。│
  
  │││││││││││确定面积为│
  
  │││150 │1200││150 │750 ││150 │300 │80-100平│
  
  │中法庭│8 │~ │~ │5 │~ │~ │2 │~ │~ │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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