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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4所有动力式滑动水密门应配备指示器,它们在遥控操纵位置上能显示出这些门的开启或关闭。遥控操纵位置只能位于本条之7.1.5要求的驾驶室内和本条之7.1.4要求的舱壁甲板上方的手动操纵位置处。 7.1每一动力式滑动水密门: .1应为竖动式或横动式; .2除符合本条之11的规定外,一般还应限止门的最大净开口宽度为1.2m。仅当考虑船舶操作需要时,主管机关可准许设更宽的门,但应采取包括以下要求在内的其他安全措施: .1应专门考虑门的强度及其关闭设备,以防渗漏; .2门应位于B/5的破损区域之外; .3当船在海上时,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但当主管机 关确认绝对有必要时,在限定时间内可以除外; .3应配置必要的设备,使用电力、液压或主管机关可接受的其他形式的动力开启和关闭门; .4应设置一套单独的手动式机械装置,其应能从门的任一侧用手开启或关闭该门。此外还应能在舱壁甲板上方可到达之处,用全周旋转摇柄转动或主管机关认为具有同样安全程度的其他动作关闭该门。旋转的方向或其他动作的方向应清楚地标明在所有的操作位置上,当船舶正浮时,用手动装置操作将门完全关闭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90s钟。 .5应设置从门的两侧用动力开启和关闭该门的控制装置。还应在驾驶室设置从总控制台用动力关闭该门的控制装置。 .6应设置一个与该区域内其他警报器不同的音响警报器。当该门用动力遥控关闭时,这种警报器在门开始移动前至少5s但不超过10s钟发出音响,且连续发声报警直至该门完全关闭。在手动遥控操作的情况下只要当门移动时音响警报器能发出音响就足够了。此外,在旅客区域和高环境噪声区域,主管机关可以要求为音响警报器增配一个装在门上的间歇发光信号器。 .7用动力关闭门时,关闭速率应大致均匀。当船正浮时,从门开始移动至门完全关闭的时间,在任何情况下应不少于20s,但也不大于40s钟。 7.2动力式滑动水密门要求的电源应由应急配电板直接供电,或由位于舱壁甲板上方的专用配电板供电。有关的控制装置、指示器和报警电路也应由应急配电板直接供电或由位于舱壁甲板上方的专用配电板供电,且当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能自动地由第42.3.1.3条要求的临时应急电源供电。 7.3动力式滑动水密门应具有; .1配备两套独力动力源的一个集中液压系统,每一动力源由一台能同时关闭所有门的马达和泵组成。此外,整个装置的液压蓄能器应有足够的能量,在不利的15°横倾时至少能操作所有的门3次,即关闭—开启—关闭。这个操作循环应能够在蓄能器处于泵为其加压时进行。所选用的液体应考虑该装置工作时可能遇到的温度。该动力操作系统的设计应使液压管路中由单一故障而影响多于1扇门的操作的可能性降至最小。该液压系统应配有用于动力操作系统储液箱的低液位报警器和低压报警器或其它能监测液压蓄能器内能量损耗的有效装置。这些报警器应是音响式的或可视式的,并且应装置在驾驶室内的集中控制台上;或 .2为每扇门配备一套独立液压系统,该系统具有自己的动力源,它由一台能开放和关闭该门的马达组成。此外,还应设有一个有足够能量的液压蓄能器,在不利的15°横倾时至少能操作该门3次,即关闭—开放—关闭。这个操作循环应能够在蓄能器处于泵为其加压时进行。所选用的液体应考虑该装置工作时可能遇到的温度。在驾驶室的集中控制台上应设置一组低压报警器或其他能监测液压蓄能器内能量损耗的有效装置。在每个就地操作位置处还应设置储藏能量损耗的指示器;或 .3为每扇门配备一套独立电力系统,该系统具有自己的动力源,它由一台能开放和关闭该门的马达组成。该动力源在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自动地由第42.4.2条要求的临时应急电源供电,且具有足够的能量,在不利的15°横倾时至少能操作该门3次,即关闭—开启—关闭。 本条之7.3.1、7.3.2和7.3.3所规定的各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动力式滑动水密门的动力系统应和任何其他动力系统分开。电力或液压动力操作系统(不包括液压执行器)中的某一故障应不妨碍任何门的手动操作。 7.4控制手柄应装设在舱壁两侧地板以上至少1.6m的高处,并且其布置应使要通过该门的人员能控制两侧手柄于开启位置,而防止操作时意外地启动动力关闭装置。开启和关闭门时手柄的运动方向应与门移运的方向一致,并且应清楚地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