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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处于相应建造阶段”是指在这样的阶段: .2.1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 .2.2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以较小者为准。 4每艘船舶应在不迟于1993年8月1日符合第7.1.4条(奈伏泰斯)和第7.1.6条(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的要求。 5在符合本条之4的条件下,对1995年2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应确保: .1在1992年2月1日至1999年2月1日期间内: .1.1符合本章所有适用的要求;或 .1.2符合1992年2月1日前生效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Ⅳ章的一切适用要求;和 .2在1992年2月1日以后,符合本章一切适用的要求。 6在1995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每艘船舶都应符合本章一切适用的要求。 7本章的规定不得妨碍遇险中的任何船舶、救生艇筏或遇险人员自行采用任何方法引起注意,以表明其位置并获得援助。 第2条名词和定义 1在本章范围内,下列名词定义如下: .1“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系指从船舶通常的驾驶位置进行的船舶之间的安全通信。 .2“连续值班”系指有关的无线电值班不应中断,除非当船舶接收能力由于自身通信被减弱或阻塞时,或当设备处于定期维修或检查时,而引起简短间隔。 .3“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系指使用数码使一无线电台与另一电台或一组电台建立联系传递信息并符合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有关建议案的一种技术。 .4“直接印字电报”系指符合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有关建议案的自动电报技术。 .5“一般无线电通信”系指通过无线电进行的除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以外的业务和公共通信业务。 .6“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系指按1976年9月3日通过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成立的组织。 .7“国际奈伏泰斯业务(国际NAVTEX)”系指在518KHz上使用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手段用英语协调广播和自动接收海上安全信息。① ①参见由本组织批准的NAVTEX手册 .8“定位”系指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或人员。 .9“海上安全信息”系指航行和气象警告、气象预报和其它对船舶广播的与安全有关的紧急通信。 .10“极轨道卫星业务”系指用极轨道卫星接收和转播发自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的遇险报警并提供其位置的业务。 .11“无线电规则”系指在任何时候生效的最新《国际电信公约》附件或认为将作为附件的无线电规则。 .12“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该区域可由各缔约国政府规定。② .13“A2海区”系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该区域可由各缔约国政府规定。② ②参见由本组织制订的对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规定的建议案〔A.695(16)决议〕。 .14“A3海区”系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15“A4海区”系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的区域。 2所有其它用于本章并在无线电规则内已定义的名词和缩略语,其含义与该规则的定义相同。 第3条免除 1虽然缔约国政府认为不背离本章的要求是极其必要的,但主管机关可准许个别船舶部分地或有条件地免除第7条至第11条的规定,只要: .1此类船舶符合第4条的功能要求;和 .2主管机关已考虑到此类免除对所有船舶安全业务总效率的影响。 2按本条之1所给予的免除,仅适用于下列情况: .1如影响安全的条件致使完全适用第7条至第11条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 .2在例外情况下,船舶在规定的营运海区外进行单次航行;或 .3在1999年2月1日前,船舶将在第1条所述实施本章要求规定日期后的两年内永久退役。 3各主管机关应于每年1月1日后,尽快向本组织提交一份上一年度内按本条之1和2所有核准免除的报告,并阐明核准免除的理由。 第4条功能要求 每艘船舶在海上应能: .1除第8.1.1和10.1.4.3条的规定以外,至少由两台分开和独立的装置发送船对岸遇险警报,每台装置应使用不同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