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8-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附英文)

[接上页]

  .3.3.1下述本条之3.2所述设备;或
  
  .3.3.2第7.1.6条所要求的卫星EPIRB,该卫星EPIRB应位于靠近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或能从该位置遥控启动。
  
  2能从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通过本条之1.1和1.3所要求的无线电装置启动遇险警报的发送。
  
  3此外,船舶应能使用下列设备用无线电话或直接印字电报发送和接收一般无线电通信:
  
  .11台在1605~4000kHz或4000~27500kHz频带内工作的无线电装置,此要求可由本条之1.1所要求的设备增加该性能来满足;或
  
  .21台INMARSAT船舶地面站。
  
  4对1997年2月1日以前建造的且仅航行在A2海区的船舶,在实际可行时,只要这些船舶在VHF-16频道上,从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保持连续守听值班,主管机关可免除第7.1.1.1和7.1.2条的要求。
  
  第10条无线电设备——A1、A2和A3海区
  
  1除满足第7条的要求外,每艘在A1和A2海区以外,但在A3海区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如其不符合下述本条之2的要求,则应配备:
  
  .11台INMARST船舶地面站,它能够:
  
  .1.1使用直接印字电报发送和接收遇险和安全通信;
  
  .1.2启动和接收遇险优先呼叫;
  
  .1.3保持岸对船遇险报警值班,包括特别确定的地理区域的遇险报警值班;
  
  .1.4使用无线电话或直接印字电报发送和接收一般无线电通信;和
  
  .21台能在下列频率为遇险和安全目的进行发送和接收的MF无线电装置:
  
  .2.1在2187.5kHz上使用DSC;和
  
  .2.2在2182kHz上使用无线电话;和
  
  .31台能在2187.5kHz频率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电装置,该装置可以与.2.1项所要求的功能分开或相结合;和
  
  .4通过无线电业务能启动船对岸遇险警报发送的设备,可以:
  
  .4.1在406MHz频率上通过极轨道卫星业务进行工作;此要求可由第7.1.6条所要求的卫星EPIRB来满足,该卫星EPIRB应位于靠近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或可以从该位置遥控启动;或
  
  .4.2在HF使用DSC工作;或
  
  .4.3由1台附加的船舶地面站或第7.1.6条所要求的卫星EPIRB,通过IN-MARSAT静止卫星业务进行工作,该卫星EPIRB应位于靠近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或可以从该位置遥控启动;
  
  2除应满足第7条的要求外,每艘在A1和A2海区以外,但在A3海区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如其不符合本条之1的要求,则应配备:
  
  .11台在1605~4000kHz和4000~27500kHz频带内的所有遇险和安全频率上为遇险和安全目的进行发送和接收的MF/HF无线电装置:
  
  .1.1使用DSC;
  
  .1.2使用无线电话;和
  
  .1.3使用直接印字电报;和
  
  .2能在2187.5kHz、8414.5kHz和至少在4207.5kHz、6312kHz、12577kHz或16804.5kHz遇险和安全DSC频率的任一频率上保持DSC值班的设备。在任何时候,应能选择这些DSC遇险和安全频率中的任一频率。该装置可以与上述.1项所要求的设备分开或与其合为一体;和
  
  .3通过除HF以外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启动船对岸遇险警报发送的设备,它可以:
  
  .3.1在406MHz频率上通过极轨道卫星业务进行工作;此要求可以由第7.1.6条所要求的卫星EPIRB来满足,该卫星EPIRB应位于靠近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或可以从该位置遥控启动;或
  
  .3.2通过INMARSAT静止卫星业务进行工作,该要求可由如下方式来满足:
  
  .3.2.11台INMARSAT船舶地面站;或
  
  .3.2.2第7.1.6条所要求的卫星EPIRB,该卫星EPIRB应位于靠近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或可以从该位置遥控启动;和
  
  .4此外,船舶应能通过在1605~4000kHz和4000~27500kHz频带内的工作频率上工作的MF/HF无线电装置,使用无线电话或直接印字电报发送和接收一般无线电通信。此要求可由.1项所要求的设备增加该性能来满足。3在本条之1.1、1.2、1.4、2.1和2.3中所规定的无线电装置,应能从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启动发送遇险警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