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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8-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附英文)

[接上页]

  ④对所有船舶的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和对300吨及以上但小于1600总吨的船舶的高频(HF)直接印字电报(NBDP)的配备要求有待于按照第A.606(15)决议“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检查。除另有规定外,本脚注适用于本公约规定的所有DSC和NBDP的要求。
  
  ⑤参见本组织拟订的关于发布海上安全信息的建议案(见MSC55/25,附件8)
  
  .61台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卫星EPIRB),且应考虑到第8.3条的规定,该示位标应该:
  
  .6.1能通过在406MHz频率上工作的极轨道卫星业务发送遇险警报,或者,如果船舶仅航行在INMARSAT所覆盖的区域,通过在1.6GHz频率工作的INMARSAT静止卫星业务发送遇险警报①;
  
  ①取决于由INMARSAT卫星覆盖的每个洋区内是否有合适的进行接收和处理的地面设施。
  
  .6.2存放在易于接近的位置;
  
  .6.3易于人工释放和能由1人携入救生艇筏;
  
  .6.4当船舶沉没时,能自动漂浮并能在浮起时自动启动;和
  
  .6.5能人工启动。
  
  2到1999年2月1日或到海上安全委员会可能决定的其它日期为止,每艘船舶还应配备1台能在2182kHz频率上工作的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
  
  3到1999年2月1日,除仅航行在A1海区的船舶外,每艘船舶应配备1台在2182kHz频率上发出无线电话报警信号的装置。
  
  4主管机关可以对在1997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免除本条之2和3所规定的要求。
  
  第8条无线电设备——A1海区
  
  1除应满足第7条的要求外,仅航行在A1海区的每艘船舶应配备1台能从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启动船对岸遇险警报的无线电装置,该装置应:
  
  .1在VHF使用DSC工作;此要求可由本条之3所规定的EPIRB来满足,该EPIRB应位于靠近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或能从该位置遥控启动;或
  
  .2通过在406MHz频率上工作的极轨道卫星业务来工作;此要求可由第7.1.6条所要求的卫星EPIRB来满足,该卫星EPIRB应位于靠近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或能从该位置遥控启动;或
  
  .3如果船舶在备有DSC的MF岸台所覆盖的范围内航行,在MF使用DSC工作;或
  
  .4在HF使用DSC工作;或
  
  .5通过INMARSAT静止卫星业务工作;该要求可由如下设备满足:
  
  .5.11台INMARSAT船舶地面站;②或
  
  ②此要求可由能双向通信的INMARSAT船舶地面站来满足,如A标准船舶地面站或C标准船舶地面站。除另有规定外,本脚注适用于本章所规定的对于INMARSAT船舶地面站的所有要求。
  
  .5.2第7.1.6条要求的卫星EPIRB,该卫星EPIRB应位于靠近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或能从该位置遥控启动。
  
  2第7.1.1条所要求的VHF无线电装置也应能用无线电话发送和接收一般无线电通信。
  
  3仅航行在A1海区的船舶可以配备1只EPIRB以代替第7.1.6条所要求的卫星EPIRB,该EPIRB应:
  
  .1能在VHF-70频道上使用DSC发送遇险警报,并通过在9GHz频率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提供定位;
  
  .2存放在易于接近的位置;
  
  .3易于人工释放和能由1人携入救生艇筏;
  
  .4当船舶沉没时,能自动漂浮并能在浮起时自动启动;和
  
  .5能人工启动。
  
  第9条无线电设备——A1和A2海区
  
  1除应满足第7条的要求外,每艘在A1海区以外,但在A2海区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配备:
  
  .11台能在下列频率为遇险和安全目的进行发送和接收的中频(MF)无线电装置:
  
  .1.1在2187.5kHz上使用DSC;和
  
  .1.2在2182kHz上使用无线电话;
  
  .21台能在2187.5kHz频率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电装置,该装置可以与.1.1项所要求的功能分开或相结合;和
  
  .3除MF以外的无线电业务启动船对岸遇险警报发送的装置,它应:
  
  .3.1通过工作在406MHz的极轨道卫星业务进行工作;此要求可由第7.1.6条所要求的卫星EPIRB来满足,该卫星EPIRB应位于靠近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或能从该位置遥控启动;或
  
  .3.2在HF使用DSC工作;或
  
  .3.3通过INMARSAT静止卫星业务进行工作;此要求可由下列方式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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