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对1997年2月1日以前建造的且仅航行在A2和A3海区的船舶,在实际可行时,只要这些船舶在VHF-16频道上,从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保持连续守听值班,主管机关可以免除第7.1.1.1和7.1.2条的要求。 第11条无线电设备——A1、A2、A3和A4海区 1除应满足第7条的要求外,航行于所有海区的船舶应配备第10.2条要求的无线电装置和设备。但是,第10.2.3.2条所要求的设备不得作为第10.2.3.1条所要求设备的替代设备被接受,第10.2.3.1条所要求的设备应是必备的。此外,航行于所有海区的船舶还应符合第10.3条的要求。 2对1997年2月1日以前建造的且仅航行在A2、A3和A4海区的船舶,在实际可行时,只要这些船舶在VHF-16频道上,从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保持连续守听值班,主管机关可以免除第7.1.1.1和7.1.2条的要求。 第12条值班 1每艘船舶在海上时,应保持连续值班: .1按照第7.1.2条的要求,安装有VHF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应在VHFDSC-70频道上保持连续值班; .2按照第9.1.2条和第10.1.3条的要求,安装有MF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应在2187.5kHzDSC遇险和安全频率上保持连续值班; .3按照第10.2.2条或第11.1条的要求,安装有MF/HF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在遇险和安全DSC频率2187.5kHz和8414.5kHz上以及至少在遇险和安全DSC频率4207.5kHz、6312kHz、12577kHz或16804.5kHz中的一个频率上保持连续值班,可根据一天中的适当时间和船舶所在的地理位置而定。可用扫描接收机来保持该值班。 .4按照第10.1.1条的要求,安装有INMARSAT船舶地面站的船舶,应对卫星岸对船遇险警报保持连续值班。 2每艘船舶在海上时,应在该船舶航行区域发布海上安全信息的适当频率上,对海上安全信息的广播保持无线电值班。 3到1999年2月1日或到海上安全委员会可能确定的其它日期止,每艘在海上的船舶,如可行,应在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在VHF-16频道上保持连续守听值班。 4到1999年2月1日或到海上安全委员会可能确定的其它日期止,要求配备无线电话值班接收机的每艘船舶在海上时,应在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在2182kHz无线电话遇险频率上保持连续值班。 第13条电源 1当船舶在海上时,应始终备有足够的电源供无线电装置工作并对作为无线电装置的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组成部分的任何蓄电池进行充电。 2每艘船舶应配备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当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故障时,向无线电装置供电,以便进行遇险和安全通信。该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应能同时操作第7.1.1条所要求的VHF无线电装置和,如适合,根据船舶航行的海区而定,第9.1.1条所要求的MF无线电装置或第10.2.1或11.1条所要求的MF/HF无线电装置、第10.1.1条所要求的IN-MARSAT船舶地面站以及本条之4、5和8所述的任何附加负载,其供电时间至少为: .1对于在1995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1h; .2对于1995年2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如应急电源完全符合第Ⅱ—1/42或43条有关要求,包括向无线电装置供电的要求:1h①;和 ①编者注:请参阅下述海安会通函(MSC/Circ.583): 拟议中的SOLAS公约第Ⅳ/13.2.1至13.2.3条修正案关于备用电源的建议 1在海上安全委员会第60届会议(1992年4月6日至10日)上,考虑到本组织在准备和通过1988年SOLAS公约GMDSS修正案时无意中发生的疏忽,海安会打算在其第61届会议上通过拟议中的SOLAS公约第Ⅳ/13.2.1至13.2.3条修正案(见附件) 2在该修正案通过前,海安会建议各成员国政府要求适用该修正案的300至500总吨的货船配备一个备用电源,该备用电源应能向第Ⅳ/13.2条所要求的设备供电至少6h。 附件 用下文替代本条之2.1至2.3的现有条文: “.1对于配备了应急电源的船舶,如果该应急电源完全符合第Ⅱ-1/42或43条有关要求,包括向无线电装置供电的要求:1h;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