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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8-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附英文)

[接上页]

  .2对于未配备完全符合第Ⅱ-1/42或43条有关要求,包括向无线电装置供电要求的船舶:6h。”
  
  .3对于1995年2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如果并未备有应急电源或其应急电源不完全符合第Ⅱ-1/42或43条的有关要求,包括向无线电装置供电的要求②:6h。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不需要同时向各个独立的HF和MF无线电装置供电。
  
  ②建议以下式来确定遇险情况下每台无线电装置的备用电源所供给的电负荷:1/2发射所需耗电流+接收所需耗电流+任何附加负荷所需耗电流。
  
  3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应独立于船舶推进动力及船舶电力系统。
  
  4除VHF无线电装置外,当本条之2提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其它无线电装置可以同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连接时,如适合,应能在本条之2.1、2.2或2.3规定的时间内,同时向VHF无线电装置和下述装置供电:
  
  .1能同时与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连接的所有其它无线电装置;或
  
  .2如果其它无线电装置中只有一台能同时与VHF无线电装置一起与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相连接,则应取其它无线电装置中最耗电的一台装置。
  
  5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可以用来向第6.2.4条所要求的电力照明供电。
  
  6当备用电源由一个或多个可充电的蓄电池组成时:
  
  .1应备有可对这些蓄电池自动充电的装置,该装置应能在10h内通过充电使其达到最小容量要求;和
  
  .2当船舶不出海时,应在不超过12个月的间隔期内,使用适当的办法检查蓄电池或蓄电池组的容量③。
  
  ③检查蓄电池容量的一种办法是用通常工作电流和时间(如10h)对蓄电池组彻底地充电和放电。对充电情况的评定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但是,当船舶在海上时,不应进行大量放电。
  
  7作为备用电源的蓄电池组的位置和安装应保证:
  
  .1最有效的使用;
  
  .2合理的寿命;
  
  .3合理的安全;
  
  .4不论充电与否,电池的温度应保持在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和
  
  .5在任何气候条件下,满充后的电池应至少提供要求的最少工作小时数。
  
  8如果需要将船舶的导航或其它设备的信息连续输入到本章要求的无线电装置中以确保其适当的性能时,应备有能确保在船舶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能继续提供此类信息的装置。
  
  第14条性能标准
  
  1本章适用的所有设备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式。在符合本条之2的条件下,这些设备应符合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适当的性能标准①。
  
  ①参见下列由本组织的有关决议通过的或由本组织拟订的性能标准:
  
  .1接收船舶航行和气象警告以及紧急信息的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A.525(13)决议〕。
  
  .2关于作为未来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一部分的船载无线电设备的一般要求〔A.569(14)决议〕。
  
  .3能进行双向通信的船舶地面站〔A.608(15)决议〕。
  
  .4能进行通话和数字选择性呼叫的甚高频无线电设备〔A.609(15)决议〕。
  
  .5能进行通话和数字选择性呼叫的船载中频无线电设备〔A.610(15)决议〕。
  
  .6能进行通话、窄带直接印字报和数字选择性呼叫的船载中频/高频无线电设备〔A.613(15)决议〕。
  
  .7在406MHz上工作的漂浮式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A.611(15)决议〕。
  
  .8搜救作业使用的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A.604(15)决议〕。
  
  .9漂浮式甚高频紧急无线电示位标〔A.612(15)决议〕。
  
  .10能发射和接收直接印字通信的INMARSAT-C标准船舶地面站〔A.663(16)决议〕。
  
  .11增强群呼设备〔A.664(16)决议〕。
  
  .12在1.6GHz上通过INMARSAT卫星系统工作的漂浮式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A.661(16)决议〕。
  
  .13紧急无线电设备漂浮释放和启动装置〔A.662(16)决议〕。
  
  2在第1条规定的适用日期之前安装的设备,主管机关可对其免除完全符合适当的性能标准的要求,但是该设备应与符合该性能标准的设备相兼容,并适当考虑到本组织可能通过的与这些性能标准有关的标准。
  
  第15条维修要求
  
  1设备的设计应使主要部件易于更换而无需仔细地重新核准或调整。
  
  2如适用,设备的构造和安装应便于进行检查和船上维修。
  
  3应备有足够的资料以便对设备进行正确的操作和维修,并考虑本组织的建议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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