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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8-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业务规则

[接上页]

  (vi)交钥匙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负责在东道国内建造一套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设施,并且,或者其酬报主要取决于该投资项目的生产、收益或利润,或者由其负责在建成后按规定的效率标准经营该投资项目,期限不少于三年;
  
  (vii)租赁其不少于三年的营业租赁协议在这种协议中,出租者将生产资料出租给承租人,租金的偿付主要取决于该投资项目的产量、收益或利润;
  
  (viii)由项目企业向该投资项目中的股权投资者或进行任何其它合格形式的非股权投资的人签发的平均偿还期限不少于三年的附属债券;
  
  (ix)由总裁建议并经董事会批准的其酬报主要取决于该投资项目的实施的其它非股权直接投资;以及
  
  (x)为提供给项目企业的贷款所作担保提供的担保品和其它保证金,这些担保品或保证金在偿还期限方面须符合1.04(v)项所规定的要求并且它们是由对该投资项目作出上述任何形式的非股权直接投资的人所提供的。
  
  非股权直接投资的标准
  
  1.06在决定非股权直接投资的合格性时,承包签署权人应只对(i)具有至少三年的期限并且(ii)其偿还主要取决于该投资项目的生产、收益或利润的投资签发担保。在这方面,对具有长期性和较大发展潜力的投资应予以特别注意。对于这一类担保,如果机构根据自己的判断及适应的磋商认为它可以由成员国政府或其官方出口信贷保险机构提供,则机构无论如何都不得提供。
  
  1.07投保人可以根据各种安排为投资项目提供技巧。例如,合资企业的一方合作者可根据管理合同负责对企业的管理,交钥匙合同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合同装备一个工厂并根据许可证协议为该工厂的经营者提供技术。在这些情况下,承保签署权人应在不违反1.05项和1.06项的规定的前提下,对投保人在投资项目内的全部商业利益的范围予以考虑。
  
  其它投资
  
  1.08根据公约第12条(a)款不具有被承保资格的任何其它中长期投资,经董事会特别多数通过可根据公约第12条(b)款予以承保。但是,除按公约第12条(a)款具有被予承保的合格性的贷款以外,其它贷款只有同机构已承保或将要承保的特定投资有关时才可能是合格的。董事会对承保这些其它形式的投资的批准可以是针对特定的案件作出,也可以是作为一般批准作出。
  
  投资资产
  
  货币投资
  
  1.09具有被承保的合格资格的投资可以以公约第3条(e)款所定义的可自由使用货币或在作出签发担保的决定时可自由兑换的任何其它货币作出。
  
  实物投资
  
  1.10具有被承保的资格的投资不一定以货币形式作出,它们可以采取向投资项目提供任何具有货币价值的有形或无形资产的方式作出,诸如提供机器、专利、工序、技术、技术服务、管理技巧、商标以及销售渠道等。为了承保的目的,这些实物投资的货币价值必须按照签发担保的货币确定。在这方面,承保签署权人可以接受投保人提供的可靠估价或者自行估价,或者要求一种独立的估价。
  
  投资时间
  
  实施投资的日期
  
  1.11根据公约第12条(c)款,一项投资只有当其是新的投资时才具有被承保的资格。如果某项投资的实施是在机构对初步的担保申请予以登记之后开始的,或者当投保人决定不提交初步申请时是在机构对根据下述3.20项的规定提交的决定性申请予以登记之后开始的,则该项投资是新的投资。当资产已被转移到项目企业或已承担不可取消的义务负责将这些资产投入投资项目时,应认为投资的实施已经开始。在这些日期之前开支评估、规划和考察费用,并不使后来的投资失去被承保的资格。
  
  新投资的其它标准。
  
  1.12承保签署权人可以认为一项对现存项目的投资是新投资,如果该项投资是用来更新、扩展、增强现存项目的财政活力或开发一个现存投资项目。承保签署权人还可以认为某项旨在全部或部分取得一个现存项目企业的投资是新投资,但是这种取得必须:(i)伴随有该项目的企业扩展、更新或其它增长,(ii)服务于该项目企业的财政调整,尤其是其负债与资产净值比率的改善,或者(iii)有助于东道国公共部门的调整。
  
  1.13承保签署权人可以认为东道国境内现存的外国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的投资是新投资,只要这种收益在机构对其作出签发担保的决定之时可以被转移出东道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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