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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1-11-20
【实施时间】 1984-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

[接上页]

  3.相应于每一载重线的干舷,应按现行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确定的干舷在同一位置上并从同一甲板进行测量。
  
  4.相应于每一经核准的载重线干舷以及对其所核准的营运条件,均应清楚地记载在客船安全证书内。
  
  5.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分舱载重线均不得勘划于按船舶强度或现行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所确定的海水中最深载重线以上。
  
  6.不论分舱载重线标志的位置如何,船舶装载概不得使按现行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所确定的适合于所在季节和区域的载重线标志淹没于水中。
  
  7.船舶的装载,当其在海水中时,概不得将适合于该航次及营运状态的分舱载重线淹没于水中。
  
  第14条 客船和货船的水密舱壁等的构造与初次试验
  
  1.无论横向或纵向的每一水密分舱舱壁,其构造应能有适当的抗强裕度来承受船舶在破损时可能遭受的最大水头压力,但至少须能承受到限界线的水头压力。这些舱壁的构造应经主管机关同意。
  
  2.1舱壁上的阶层及凹折均应水密,并与其所在处所的舱壁具有同等强度。
  
  2.2如肋骨或横梁穿过水密甲板或舱壁时,此甲板或舱壁应在不用木材或水泥的情况下做成结构上的水密。
  
  3.对各主要舱室并不强制进行灌水试验。但如不进行该项灌水试验,则必须进行冲水试验,此试验应在船舶的舾装工作进行到最后阶段进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对水密舱壁进行全面的检查。
  
  4.首尖舱、双层底(包括箱形龙骨)及内壳板均应以相当于本条之1要求的水头作试验。
  
  5.供装载液体并形成船舶分舱部分的舱柜,应以高达最深分舱载重线或相当于该舱所在处由龙骨上缘至限界线高度三分之二的水头(视何者为大而定),试验其密性,但在任何情况下,试验水头不得低于该舱舱顶以上0.90m。
  
  6.上述4和5所述的试验,其目的在于确保分舱结构布置的水密,并非作为该舱用作装载燃油或其他特殊用途的适应性试验;对此项适应性试验,可按照液体进入舱内或其连接部分的高度,要求作更严格的试验。
  
  第15条 客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
  
  1.水密舱壁上的开口数量应在适应船舶设计及船舶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减至最少,这些开口均应备有可靠的关闭设备。
  
  2.1凡管子、排水管和电缆等通过水密分舱舱壁时,应设有保证该舱壁水密完整性的装置。
  
  2.2不是构成管系组成部分的阀不准设在水密分舱舱壁上。
  
  2.3铅或其他易熔材料,不得用于穿过水密分舱舱壁的管系上,因为发生火灾时这种管系的损坏将会损害舱壁的水密完整性。
  
  3.1下列各处不准设门,人孔或出入口:
  
  .1 限界线以下的防撞舱壁;
  
  .2 分隔相邻货舱之间、或货舱与固定或备用煤舱之间的水密横舱壁,但条之12和第16条规定者除外。
  
  3.2除本条3.3所规定者外,在限界线以下的防撞舱壁上仅可通过1根管子,以处理首尖舱内的液体,但该管子应装有能在舱壁甲板以上操作的截止阀,其阀体应设于首尖舱内装在防撞舱壁上。
  
  3.3如首尖舱分隔成用来装载两种不同的液体,而主管机关认为除装设第二根管子外无其他切实可行办法可以代替,且已考虑在首尖舱内增加分舱以维持船舶安全,则主管机关可允许在限界线以下的防撞舱壁上穿过2根管子;每根管子均应按上述3.2的要求进行装设。
  
  4.1装于固定和备用煤舱之间舱壁上的水密门,应是随时可以通达的,但本条11.2所规定的甲板间煤舱门除外。
  
  4.2应以屏隔或其他措施作成适当的布置,以防煤炭阻碍煤舱水密门的关闭。
  
  5.在主、辅推进机械,包括推进所需的锅炉及一切固定煤舱的处所内,其每一主横舱壁上,除通往煤舱及轴隧的门外,只准设置1扇门。如装有2根或更多的轴,其轴隧之间应设有一个互通的连接通道。若装设2根轴者,在机器处所与轴隧间仅准设1扇门;如装设2根轴以上者,则只准设2扇门。所有这类门均应为滑动式,且应设置于使其门槛尽可能高之处。由舱壁甲板上方操纵这些门的手动装置,如能妥善地布置其必要的传动系统,应设于机器处所以外。
  
  6.1水密门应为滑动门或铰链门或其他等效型式的门。仅以螺栓紧固的平板门和需借坠落或重物坠落作用关闭的门都不允许使用。
  
  6.2滑动门可仅为手动式的,或动力加手动式的。
  
  6.3因此,许可采用的水密门可分为三级:
  
  一级--铰链门;
  
  二级--手动式滑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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