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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3长度小于131m,但不小于79m的船舶,其首尖舱以后的分舱衡准数等于S时,分舱因数应取1,这里: 3574-25L S=---------- 13 如衡准数为123或大于123,应取分舱因数B,由公式(2)求得;如衡准数在S和123之间时,则分舱因数取F,按下列公式在1与因数B之间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1-B)(Cs-S) F=1--------------……………(6) 123-S 4.4长度在131m以下但不小于79m,且衡准数小于S的船舶,以及长度小于79m的船舶,其首尖舱以后的分舱,应取分舱因数为1;但在上述任何一情况中,如主管机关同意此因数在该船的任何部分不适用时,则在考虑了一切情况后,可给予适当的放宽。 4.5上述4.4的规定,也应适用于任何长度的船舶,该船核准搭载的乘客数额在12人以上,但不超过 L2 ----或50,以较小者为准 650 5.根据第三章第二十七条三款准予搭载人数超过其所备救生艇容量和按本部分第1条之5应符合特种规定的船舶的分舱特殊标准。 5.1.1以载客为主的船舶,其首尖舱以后的分舱因数应取0.50;如按本条之3和4计算所得的因数小于0.50时,则取计算所得的数值。 5.1.2当此种船舶的长度小于91.5m,如经主管机关同意,认为对某一舱采用上述因数为不实用时,可允许对该舱的长度采用较大的分舱因数,但所用因数应是在此情况下实际可行和合理的最小数值。 5.2不论船长是否小于91.5m,如因需要装载大量的货物致使首尖舱以后的分舱不可能采用0.50以下的因数时,则该船所采用的分舱标准应按照下列.1至.5的规定选取,但如主管机关同意,认为从任何方面强求严格遵守均属不合理时,可准许对水密舱壁的布置作些变通,然而此种布置变通就其功能来说,应以不减低整个分舱效用为限。 .1 本条之3关于衡准数的规定仍然适用,但计算P1值时,对有铺位的旅客,K应取本条之3所确定的数值或取3.5立方米,视何者为大而定;对无铺位的旅客,K值应取3.5立方米。 .2 本条之2内的因数B应以按下列公式计算求得的因数BB来代替: 17.6 BB=------+0.20(L≥55m) L-33 .3 长度在131m及上的船舶,如衡准数为23或小于23者,首尖舱后的分舱应取分舱因数A由本条2.3的公式(1)求得;如衡准数为123或大于123者,则分舱因数应取BB,由上述5.2.2的公式求得;如衡准数在23与123之间,则分舱因数取为F,按下列公式在A与BB之间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A-BB)(Cs-23) F=A---------------- 100 但是求得的因数F小于0.50时,则分舱因数应取0.50或按本条之4.1规定求得的因数,视何者为小而定。 .4 长度在131m以下但不小于55m的船舶,当衡准数等于S1时,首尖舱以后的分舱,其分舱因数应取1;其中: 3712-25L S1=------------- 19 如衡准数为123或123以上者,则分舱因数取BB值,由本条5.2.2款公式求得;如衡准数在S1和123之间,则分舱因数为F,按下列公式在1BB之间用直线内插法求得: 1-(1-BB)(Cs-S1) F=----------------- 123-S1 但在上述后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所求得的因数小于0.5时,可采用一个不超过0.5的分舱因数。 .5 长度在131mm以下但不小于55mm的船舶,以及一切长度在5mm以下的船舶,其分舱因数均取1;但主管机关同意,认为此分舱因数对某些个别舱为不适用时,则在考虑了一切情况后可对这些舱给予适当的放宽,但尾部最后一个舱与尽可能多的前部各舱(在前尖舱与机器处所后端壁之间者)的长度均应保持在可浸长度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