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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万国邮政公约

[接上页]

  4.申报保价额不能超过函件内装物品的实价,但是可以只申报内装物品价值的一部分。有价文件按准备这项文件所需费用申报,所报数额不能超过遗失时补备这项文件所需的费用。
  
  5.捏报超过函件内装物品实际价值的保价额时,应按原寄国法律规定,受到司法机关查究。
  
  第四十七条 保价信函的资费
  
  1.保价信函的资费,应当预先付足。这项资费包括:
  
  (1)平常邮费;
  
  (2)第二十四条第1项(16)规定的固定的挂号费;
  
  (3)第二十四条第1项(17)规定的保价费。
  
  2.在遇有必要采取特别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各邮政可以收取第二十四条第1项(16)第3栏(乙)所规定的特别资费。
  
  第四十八条 回执
  
  1.挂号函件和保价信函的寄件人可以在交寄时加付第二十四条第1项(19)规定的回执费,要求寄回收件人回执。回执由最快邮路(航空或水陆路)退给寄件人。
  
  2.如果寄件人所要的回执没有在正常的期间内收到,再一次要求补要回执时,回执费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查询费都不再收取。
  
  第四十九条 投交收件人亲收的挂号函件
  
  1.在互相同意办理的各邮政之间,挂号函件和保价信函如经寄件人要求,应当投交亲收。各邮政可以商定,这项业务只对附有回执的挂号函件和保价信函才能办理。在这两种情况下,寄件人应交付第二十四条第1项(20)规定的特别资费。
  
  2.这类邮件,只有在认为第二次试投可能成功,各邮政才试投第二次。
  
  第三章 责任
  
  第五十条 各邮政承担责任的原则和范围、挂号函件
  
  1.各邮政只对挂号函件的遗失承担责任。这项责任对于不论是按散寄方式运递的,还是封成总包寄发的挂号函件,均应履行。
  
  2.挂号函件内件全部被窃或全部被损坏,可作为遗失处理,但须确认包装用品足以有效地保障内件不受抽窃或损坏,并且需在收件人收到邮件之前,或在退回原寄地时寄件人收到之前发现有关邮件的这种不正常情况。
  
  3.对于不可抗力所致的事故,各邮政也可以承担责任。有关邮政这样就应对在函件运递全程,其中包括改寄或退回原寄局时由于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失,向在其国内交寄函件的寄件人承担责任。
  
  4.寄件人对于遗失的挂号函件,有权要求补偿,每件补偿金额为60法郎,对于装有第十九条第8项所指和用挂号发运的印刷品专袋,每袋补偿金额可以达到300法郎。
  
  5.寄件人可以放弃这个权利,转让给收件人。如果国内法令允许的话,寄件人或收件人可以授权第三者领取补偿金。
  
  6.收件人在收到完全被窃或被损坏的邮件后,有权不按第4项规定,而要求补偿。他可放弃此项权利并让与寄件人领取补偿。
  
  7.寄发邮政可在本国向挂号函件的寄件人支付根据国内章程规定的补偿费,只要此项费用不低于第4项规定的补偿费。但第4项规定的款额在下列情况下实施:
  
  (1)如对负责邮政提出上诉;
  
  (2)如寄件人放弃其权利以让给收件人。
  
  第五十一条 各邮政承担责任的原则和范围、保价信函
  
  1.除第五十三条所指情况外,对保价信函的遗失,抽窃或损毁,不论是按散寄方法寄递或装入封固总包发运的,各邮政都应承担责任。
  
  2.对由于不可抗力所致的事故,各邮政也可承担责任。有关邮政这样就应对在保价信函运递全程,其中包括改寄或退回原寄局时由于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失,在其国内交寄保价信函的寄件人承担责任。
  
  3.寄件人原则上有权按照遗失、抽窃或损毁的实际价值要求补偿;间接损失或未实现的利益,不在考虑之列。但是,这项补偿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所保金法郎的数额。航空保价信函经由水陆路改寄或退回原寄局时,对第二行程所负的责任,以经由这一路由发运的函件所适用的为限。
  
  4.虽有第3项规定,收件人在领取被抽窃或被损毁的保价信函后,仍有要求补偿的权利。
  
  5.补偿的款额按函件内装物品在交寄地方交寄时的市价,折合金法郎计算;如无市价可以参照,则按上列办法估计的通常物价计算。
  
  6.如果保价信函遗失、全部被窃或全部损毁而应予补偿时,寄件人或第4项所指的收件人还有权要求发还一切已缴的邮费和税款,但保价费在任何情况下都归原寄邮政所得。
  
  7.寄件人可以放弃其第3项所指的权利,而让与收件人。反之,收件人可以放弃其第4项所指的权利,而让与寄件人。如国内法令许可,寄件人或收件人可以授权第三者领取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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