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6.每一个邮政对于在其国内出版的报纸和定期刊物,可以减收数额不超过印刷品资费50%的邮费,并有权限制这项减费办法只适用于符合国内规定可按报纸类邮费收寄的报纸和定期刊物。商业性印刷品,如目录、广告、价目表等,不论是否定期出版,均不在减费之例;随报纸和定期刊物附发的单张广告也不适用减费办法。 7.各邮政对于除了在封面封底或前后空白页以外,其他各页都未印有广告的书籍、小册、乐谱和地图,也可以同样减收邮费。 8.装在一个或几个专袋内寄交同一地址和同一收件人的印刷品资费,按每一袋总重量并逐公斤计算。各国邮政对封入专袋寄发的印刷品,可减收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的邮费。这些函件不受第1项所规定的重量限制。但最高重量,每袋不得超过30公斤。 9.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第一级重量的信函和装入信封内的印刷品,以及对于不具备第二十条第1项(2)所规定条件的卡片式信函,原寄邮政可收取一项不得高于同类函件第二级重量的邮费。对于超过20克并不具备第二十条第1项其他规定条件的信函和装入信封内的印刷品,也可以收取一项不得超过比函件实际所属级别更高一级别的资费。 10.应付不同邮费的各类函件,只要总重量不超过资费最高的一类函件的最大重量,可以合在一起作为一件交寄。其总重量的邮费,按这些函件中邮费最高的一类收取。 11.第十五条所指的邮政公事函件,不受第1项所规定的重量和尺寸的限制。但最高重量,每袋不得超过30公斤。 12.各邮政对在国内交寄的函件可实行其在国内业务中对同类函件所规定的最高重量限度,但以不超过第1项所规定的为限。 第二十条 符合规格的邮件 - 1.凡符合上述第十九条第1项规定的长方形函件,其长度不小于宽度的√2(近似值为1.4倍),其外形具备以下条件的,都作为合乎标准的函件: (1)装入信封内的: (甲)装入普通信封内的, 最小尺寸:长140毫米,宽90毫米(公差2毫米) 最大尺寸:长235毫米,宽120毫米(公差2毫米) 最高重量:20克; 最大厚度:5毫米 此外,收件地址必须写在信封正面,即没有封口口盖的一面,并在一个长方形的位置内,这个位置至少应距离: 信封的上边40毫米(公差2毫米) 右侧边15毫米 底边15毫米 和右侧边的最大距离应为140毫米; (乙)装入透明窗信封内的, 尺寸、重量和厚度和装入普通信封内相同,这些函件除应符合公约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一般收寄条件外,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透明窗的位置至少应距离 信封的上边40毫米(公差2毫米)。 右侧边15毫米 左侧边15毫米 底边15毫米 透明窗不能用带色的纸条或框边划出。 (丙)所有装入信封内的函件, 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如果写在正面,应该位于左上角。这个位置应该同时作加注业务标志或粘贴业务标签之用,这些业务标志或标签可以加注或粘贴在寄件人地址的下面。信函必须用封口口盖具有永久性粘胶的信封粘贴。 (2)卡片形式的: 尺寸和硬度与邮政明信片相同。 (3)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函件: 横向书写姓名、地址封面应当留出一块自上往下40毫米(允许有2毫米的公差)和自右往左74毫米的长方形位置,以便粘贴邮票和加盖戳记。邮票或付费戳记应位于该长方形内的右上角。 任何标记或多余的字样都不应出现在: --地址下面 --地址右边,从粘贴邮票和加盖戳记位置到函件下部边缘, --地址左边,从地址第一行起到函件下部边缘至少15毫米宽的位置, --自下往上15毫米和自右往左140毫米的位置。这个位置可以与上述位置部分混淆。 2.不符合标准的邮件如下: --折迭的卡片; --用订书钉、金属气眼或折迭钩封口的函件; --散寄不装信封的凿孔卡片; --装入其物理性质完全不同于纸张(用来制造透明窗口的材料除外)的材料制做的封套的函件; --内装凸出物品的函件; --四边都没有封闭的、其硬度不够无法进行机械化处理的散寄的(无封套)折迭信函。 第二十一条 容易腐烂的生物品、放射性物品 1.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包装的容易腐烂的生物品,需挂号并按信函付费。这类邮件只能在已声明同意双方都接受或者由其中一方接受的各国邮政之间互相寄递。邮件由最快邮路,一般由航空发运,但应照付相应的航空附加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