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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邮政应按每袋总收资| |||费,而不逐件收费。但| |||总收的验关手续费最多| |||不得超过10法郎。| |(14)收件人免付费用|(甲)原寄邮政收取的|| |和税款的函件的手续费|一项最高为8法郎的资|| |(第40条第3、4和5|费;|| |项)|(乙)交寄后提出申请|| ||的,由原寄邮政收取的|| ||一项最高为4法郎的附|| ||加费;|| ||(丙)由寄达邮政收取|| ||最高为3法郎的手续|| ||费。|| |(15)查询费(第42|最多2法郎|| |条第4项)||| |(16)挂号费(第44||(甲)对装有第19条| |条第1项(2)、第2项、||第8项所指的印刷品专| |第47条第1项(2)、第|最多4法郎|袋,各邮政应按每袋总| |2项)||收挂号费,而不逐件收| |||费。总收的挂号费,不得| |||超过单价收费的五倍。| |||(乙)除规定的划一资| |||费或总收资费外,各邮| |||政可以按照其国内章程| |||向寄件人或收件人收取| |||关于对挂号函件和保价| |||信函所采取的特别安全| |||措施的特别资费。| |(17)保险费(第47|不论寄往何国,每200|| |条第1项(3))|法郎或200法郎以下的|| ||保价额,最多收取1法|| ||郎的保费;或按保阶级|| ||别,收取0.50%的保|| ||价费。这一费率同样适|| ||用于对不可抗力事故承|| ||担责任的国家。|| |(18)承担不可抗力事|每件挂号函件最多40|| |故责任费(第44条第3|生丁|| |项)||| |(19)回执费(第48|最多3法郎|| |条第1项)||| |(20)投交收件人亲收|最多50生丁|| |特别资费(第49条第1||| |项)||| --------------------------------------- 2.在国内业务中收取的资费高于第1项所指资费的各会员国,可以在国际业务中收取同样的资费。 第二十五条 最后封发时间交寄的函件附加费、窗口正常营业时间以外交寄的函件附加费、向寄件人收取的到户收寄附加费、窗口正常营业时间以外领取函件附加费、存局候领费、小包投递费 1.各邮政对于最后封发时间交寄的函件,可以按其国内规章收取附加费。 2.各邮政对于在正常窗口营业时间以外交寄的函件亦可按其国内规章收取附加费。 3.各邮政可以按其国内规章向寄件人收取一项到户收寄附加费。 4.各邮政可以按其国内规章向收件人收取一项窗口正常营业时间以外的领取函件附加费。 5.寄达国邮政对于存局候领的函件,可以按其国内规章对同类函件所制定的特别资费收取存局候领费。 6.对于超过500克投交收件人的小包,各寄达国邮政可收取第二十四条第1项第(6)款规定的特别资费。 第二十六条 逾期保管费 对于超过500克的任何函件,如收件人在免费保管期限内不来领取,寄达邮政有权按国内章程收取逾期保管费。但对盲人读物不收取此项费用。 第二十七条 邮费的交付 1.第十八条所列的各类函件,除第十五至十七条所规定的函件外,按照一般规定应由寄件人付足邮费。 2.原寄邮政可将未付或未付足邮费的函件退还寄件人,使后者自己付足邮费。 3.原寄邮政也可对未付邮资的函件代为交付或对未付足邮资的函件代为补足,而后向寄件人收回所欠的款额。 4.如果原寄邮政不按第2、3项的规定办理、或者如果寄件人不能补足邮资,未付或未付足邮费的信函和明信片仍应往寄达国发运,其他未付或未付足邮费的函件也可以发运。 5.凡第一次寄递时照章付足邮资而且应补资费已在改寄前付清的函件,都被认为是付足邮资的函件。 第二十八条 交付邮费的方法 1.邮费的交付用下面任何一种方法表示: (1)原寄国有效的邮票印在或贴在函件上; (2)用这个国家的邮政正式采用并受它直接监督的邮资机所印的印志来表示; (3)如原寄国邮政国内规章许可,用印刷机所印的印志,或用其他印刷或戳记方法来表示; (4)对于按照订阅报纸和期刊协定寄递的单份或成捆的报纸和定期刊物,注明“Abonnement-Poste”(邮局代订)字样以及按照本项第(1)至(3)款方式之一交付邮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