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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海关的监管 原寄国和寄达国邮政可以按照它们的国家法令,将函件送交海关监管,必要时,并可由邮局迳行开拆。 第三十八条 送交海关验关手续费 对仅送交海关或送交海关查验的海关监管函件,可由原寄邮政或寄达邮政以邮政名义收取第二十四条第1项(13)规定的特别资费。 第三十九条 关税和其他税款 各邮政有权根据情况向寄件人或者向收件人收取关税或其他税款。 第四十条 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的函件 1.在相关邮政互相同意的各国间,寄件人可以预先向原寄局声明由他担负函件在投递时所应交付的全部邮费和税款。在函件还没有送交收件人以前,寄件人在交寄后可以要求函件在投交收件人时由他承担所应交付的全部邮费和税款。 2.在第1项所指的情况下,寄件人对寄达局应该收取的款项,应负责照付,必要时并应预付足够的保证金。 3.原寄邮政向寄件人收取一项第二十四条第1项(14)(甲)所指的资费,作为在原寄国邮政所提供的服务的报酬。 4.当申请是在交寄后发出的,原寄邮政还可以收取一项第二十四条第1项(14)(乙)所指的附加费。如果申请必须利用电报拍出的,寄件人还须付电报费。 5.寄达国对于上项函件每件可以收取第二十四条第1项(14)(丙)所指的手续费。这项手续费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验关手续费无关。向寄件人收费是为了寄达邮政的。 6.各邮政有权限制挂号函件和保价信函的免费业务。 第四十一条 关税和其他税款的注销 函件退回原寄国或因其内件完全损坏而被销毁,或改寄第三国时,各邮政应和本国有关部门联系,注销此项函件的关税和其他税款。 第四十二条 查询 1.自交寄的次日起一年以内用户申请查询函件,都应受理。 2.各邮政对查询必须在最短时期内处理。 3.对于在其他国家的邮政交寄的函件要求查询时,各邮政均应受理。 4.申请查询函件时,除寄件人已付回执费的免收外,每次应交付第二十四条第1项(15)规定的特别资费。要求用电报查询的,除照付查询费外,应另付查询电报费,要求用电报答复的,并加付回电费。当答复使用电报时,去程电报费与回电费相等,起算数字是15个字。当使用用户电报时,向寄件人收取的电报资费,原则上和用用户电报发送查询所收取的款额相同。 5.申请查询同一寄件人在同一邮局同时寄交同一收件人的数件函件时,只收一个查询费。但如果有好几件挂号函件或保价信函,应寄件人要求交由不同路线寄发的,则对利用的每一条路线都要收取查询费。 6.如果申请查询的原因是由于邮局的过错所致的,第4项所指的特别查询费由收费邮政退还。然而,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要求应支付补偿金的邮政支付这笔费用。 第二章 挂号函件和保价信函 第四十三条 挂号函件的收寄 1.第十八条内所列的函件,都可以作挂号交寄。 2.寄件人交寄挂号函件时,邮局应免费给予收据一纸。 3.如原寄国和寄达国国内规章许可,信封封固的挂号信函可以装有硬币、钞票、纸币或各种不记名票据、旅行支票、白金、黄金、白银或金、银制成品、宝石、珠宝首饰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四十四条 挂号函件的资费 1.挂号函件的资费,应当预先付足。这项资费包括: (1)依照函件种类应付的邮费; (2)第二十四条第1项(16)规定的固定的挂号费。 2.在遇有必要采取特别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各邮政可以收取第二十四条第1项(16)第3栏(乙)所规定的特别资费。 3.对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的各邮政,可以收取第二十四条第1项(18)规定的特别资费。 第四十五条 保价信函的收寄 1.称为“保价信函”的、内装有有价票据证券、有价值的文件或物品的信函,可依照寄件人所申报的内件价值,按保价办法互换。这项交换仅限于在其邮政已声明同意相互或单方面接受此类信函的各会员国之间办理。 2.寄件人交寄保价信函时,邮局应给予收据一张。 3.各邮政要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在全国各邮局办理保价信函业务。 第四十六条 保价信函、保价额的申报 1.保价额原则上不加限制。 2.但是,各邮政有权自行规定保价的限额,这项限额不得低于5000法郎或在其国内业务中所采用的低于5000法郎的限额。 3.互换保价函件的各国间,如所定的保价最高限额各不相同,应采用其中最低的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