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万国邮政公约

[接上页]

  2.此外,容易腐烂的生物品限于在政府承认的实验室之间互寄,而放射性物品限于由特许的寄件人交寄。
  
  第二十二条 误收函件
  
  1.除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不按照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及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函件,不予收寄。如属误收,应当退给原寄邮政。但是寄达邮政也可以把这些函件投交收件人。在这种情况下,如属需要,可以按函件的封装方式、内容、重量和尺寸来确定它的种类,向收件人收取相应的邮费。对于超过第十九条第1项所规定的重量限度的函件,可以按其实际重量收取邮费。
  
  2.第1项同样适用于第三十六条第2、3项。
  
  3.对于内装第三十六条所指禁寄物品、误收寄发的函件,根据本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国外交寄的函件
  
  1.任何会员国,对于居住在其国境内的任何寄件人,因贪图其他国家所订的邮费低廉而在国外交寄或设法在国外交寄的函件,可以不予寄发或不向收件人投送。对不论是否为贪图较低的邮费而大批交寄的这类函件,也可同样处理。
  
  2.第1项规定对于寄件人在居住国国内写好,然后私自运往国境外的函件以及在国外写好的函件,一律适用。
  
  3.有关邮政有权把这些函件退还原寄国或依照本国国内资费收取欠资。如寄件人拒绝偿付这些资费,相关邮政可根据国内法律自行处理这些函件。
  
  4.任何会员国,对无论哪个寄件人交寄或委托人交寄至收件人户籍以外国家的大宗函件,可以不予接收,寄发和投送。有关邮政有权把这类函件退回原寄国,或者退回给寄件人,但不退资费。
  
  第二十四条 特别资费
  
  1.除第十九条所列的邮费外,本公约内规定加收的各种资费,统称为“特别资费”,其数额依据下表确定:
  
  ---------------------------------------
  
  |资费名称|数额|备注|
  
  |------------|------------|-----------|
  
  |(1)最后封发时间交|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寄的函件附加费(第25|||
  
  |条第1项)|||
  
  |(2)窗口营业时间以|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外交寄的邮费(第25条|||
  
  |第2项)|||
  
  |(3)向寄件人收取的|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到户收寄附加费(第25|||
  
  |条第3项)|||
  
  |(4)窗口营业时间以|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外领取函件附加费(第|||
  
  |25条第4项)|||
  
  |(5)存局候领费(第|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25条第5项)|||
  
  |(6)超过500克投交|最多60生丁|按址投递时,此项资|
  
  |收件人的小包投递费||费至多可再增加30生|
  
  |(第25条第6项)||丁。|
  
  |(7)逾期保管费(第|按国内对超过500克||
  
  |26条)|的任何函件规定的资费||
  
  ||收取,但盲人读物除外。||
  
  |(8)未付或未付足邮|所欠邮费为投递国对|投递邮政可以收取处|
  
  |费普通函件的补收资费|信函收取的起重邮费,|理费。|
  
  |(第30条第1、2项)|乘以如下分数——分子||
  
  ||为所欠邮费,分母为原||
  
  ||寄国对信函收取的邮费||
  
  ||——所得的积,对这项||
  
  ||资费还应再加最多1法||
  
  ||郎的处理费,或者国内||
  
  ||章程所规定的资费。||
  
  |(9)快递费(第32条|最少不得低于一封平|对装有第19条第8|
  
  |第2、3和6项)|信的起重邮费;最多5|项所指的印刷品专袋,|
  
  ||法郎。|各邮政应按每袋总收资|
  
  |||费,而不逐件收费。但|
  
  |||总收的快递费不得超过|
  
  |||每件所收取资费的五|
  
  |||倍。如对快递提出一些|
  
  |||特别要求时,可按国内|
  
  |||对同类函件所作的规定|
  
  |||收取一项附加费。如收|
  
  |||件人要求快递,可按国|
  
  |||内资费收取。|
  
  ||||
  
  |(10)撤回或更改姓名|最多4法郎||
  
  |地址申请费(第33条第|||
  
  |2项)|||
  
  |(11)改寄申请费(第|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34条第3项)|||
  
  |(12)改寄或退回的邮|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费(第34条第4项和第|||
  
  |35条第8项)|||
  
  |(13)送交海关验关手|最多8法郎|对装有第19条第8|
  
  |续费(第38条)||项所指的印刷品专袋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