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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序言 1为了以有效的电信业务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和合作,各缔约国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充分承认每个国家均有主权管制其电信的同时,同意制订本公约,作为国际电信联盟的基本法规。 第一章 电联的组成、宗旨和结构 第一条 电联的组成 21.考虑到普遍性原则和普遍地加入电联的益处,组成国际电信联盟的会员应是: 3a)附件一所列的任何国家而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者; 4b)附件一未予列入的任何国家而已成为联合国会员并按第四十六条规定加入本公约者; 5c)既未列入附件一、又非联合国会员的主权国家而申请为电联会员并在取得三分之二电联会员同意后按第四十六条规定加入本公约者。 2.对于第5款的规定,如有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通过外交途径并经由电联所在国提出入会申请时,秘书长应征询各电联会员的意见。如会员在征询提出后四个月内未予答复,应作为弃权。 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1.电联会员应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82.在参加电联的大会、会议和征询方面,会员的权利是: a)所有会员均有权参加电联的大会,有资格被选入行政理事会,并有权为选入电联任何常设机构提名候选人; 9b)每一会员在电联的所有大会上,在国际咨询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上,以及如属行政理事会理事国时在该理事会的各届会议上,均享有一个表决权; 10c)每一会员在所有以通信方式进行的征询中,也享有一个表决权。 第三条 电联的会址 11电联的会址设在日内瓦。 第四条 电联的宗旨 121.电联的宗旨是: a)维持和扩大国际合作,以改进和合理使用各种电信; 13b)促进技术设施的发展及其最有效的运用,以提高电信业务的效率;扩大技术设施的用途并尽量使之为公众普遍利用; 14c)协调各国的行动,以达上述目的。 152.为此,电联具体地应: a)实施无线电频谱的分配和无线电频率指配的登记,以防止各国无线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 16b)协调各种努力,以消除各国无线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和改进对无线电频谱的使用; 17c)协调各种努力,使各种电信设施,尤其是采用空间技术的电信设施得以和谐地发展,以便充分利用其提供的各种可能性; 18d)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以便制订尽可能低廉的费率,但须与高质量的业务相适应,并须注意到有必要使独立的电信财政保持健全的基础; 19e)借助其所掌握的一切手段,特别是通过其参加联合国的有关计划,鼓励发展中国家兴建、发展和改进电信设备和网路; 20f)通过电信业务的合作,促进对于各项保证人命安全的措施的采用; 21g)就各项电信问题进行研究,制订规则,通过决议,编拟建议和意见,以及收集、出版与电信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 电联的结构 22电联由下列机构组成: 1.为电联最高机构的全权代表大会; 232.各行政大会; 243.行政理事会; 254.电联的各常设机构,即: a)总秘书处; 26b)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频登会); 27c)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无线电咨委会); 28d)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报话咨委会)。 第六条 全权代表大会 291.全权代表大会由代表会员的代表团组成。该大会定期召开,通常每五年一次。 302.全权代表大会应: a)确定电联应当遵循的总政策,以履行本公约第四条所规定的宗旨; 31b)审议行政理事会关于自上届全权代表大会以来电联各机构活动的报告; 32c)在审议关于截至下届全权代表大会为止的行政大会和电联各种会议的计划后,制订这一期间的电联预算基准和电联经费开支的财务限额; 33d)制定电联全体职员的底薪,薪给标准,津贴制度和养恤金制度;必要时拟订有关电联职员配备的一般指示; 34e)审查电联帐目,必要时予以最后核准; 35f)选举组成行政理事会的电联会员; 36g)选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并确定其就职日期; 37h)选举频登会委员,并确定其就职日期; 38i)在其认为必要时对公约进行修订; 39j)必要时缔结或修订电联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定,审查行政理事会代表电联与这类国际组织所缔结的临时协定,并对之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 40k)处理必须处理的任何其他电信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