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专利权不得用作抵押。 3.专利权共有时,共有者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转让其所持部分。 第三十四条 关于专利申请之前的专利权的继承、其继承人若不提出专利申请时,不能与第三者对抗。 2.关于从同一者处继承的同一专利的权利,若在同一日出现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经专利申请人协商决定以外的人继承,不能与第三者对抗。 3.关于从同一者处继承的同一发明及设计的专利权以及关于实用新设计权,若在同一日出现专利申请及实用新设计申请时,也与前款规定相同。 4.申请专利后,专利权的继承除继承及其他的一般继承之外,若不向专利厅长官申报,则不生效。 5.若有专利权的继承及其他一般继承时,继承人必须立即将其旨意向专利厅长官申报。 6.关于从同一者处继承的同一专利权的继承,若在同一日出现两个以上的申报时,由申报者协商决定的以外的人的申报,不生效。 7.第三十九条第七款及第八款的规定,准用于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款。 (职务发明) 第三十五条 使用者、法人、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以下称为“使用者等”)的从业人员、法人的职员、国家公务人员或地方公务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等)在其性质上属于使用者等的业务范围,而且完成发明的行为属于使用者等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职务的发明(以下称为“职务发明”),专利、或继承职务发明专利权者取得其发明专利时,对其专利权拥有实施权。 2.对于从业人员等做出的发明,除其发明为职务发明外,预先规定的授以使用者专利权或继承专利权或者为了使用者设定专用实施权的合同、工作规章用其他所定条款无效。 3.从业人员等根据合同、工作规章及其他规定,就职务发明授以使用者等专利权或继承专利权,或者为了使用者等设定专用实施权时有获取相当的等价报酬权利。 4.前款的等价报酬额,必须根据使用者等用其发明应得的利益以及使用者等为发明所做出的贡献程度而定。 (专利申请) 第三十六条 凡拟取得专利者,必须向专利厅长官提出记载下述事项的申请书。 一、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或住所,若申请人为法人时注明代表人姓名; 二、提出的年月日; 三、发明的名称; 四、发明者的姓名及住所或住址。 2.申请书必须附记下述事项的明细书及必要的图纸: 一、发明的名称; 二、图纸的简单说明; 三、发明的详细说明; 四、专利请求的范围。 3.凡拟取得追加专利时,明细书上必须记载拟取得追加专利的发明的追加关系。 4.在第二款第三项的发明详细说明中,必须记载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具有通常知识者容易实施的程度、发明的目的、结构及效果。 5.在第二款第四项的专利请求范围中,必须在发明的详细说明中记载发明构成所不可缺少的事项。但,也可一并记载该发明的实施情况。 6.依据前款规定的专利请求范围,必须按通商产业省令之规定记载。 (共同申请) 第三十七条 授予专利的权利系共有时,如果共有者不能与其他共有者协作,则不能申请专利。 (一项发明一件申请) 第三十八条 专利申请必须按每一项发明提出。但即使是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专利请求范围所记载的一项发明(以下称为“特定发明”)而具有下述关系的发明,可用与特定发明同一申请书申请专利。 一、以构成特定发明不可缺少事项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作为其构成不可缺少事项的主要部分的发明,并达到与该特定发明同一目的者; 二、当特定发明为产品的发明时,生产该产品的方法的发明、产品使用方法的发明、生产该产品的机械、器具、装置及其他产品的发明或专门利用该产品特性的产品的发明; 三、当特定发明为方法的发明时,关于该方法实施直接使用的机械、器具、装置及其他产品的发明。 (首先申请) 第三十九条 对于同一发明,在不同日期提出两件以上的专利申请时,由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可取得发明专利。 2.对于同一发明在同一日期提出两件以上的专利申请时,只能由专利申请人协商决定一个专利申请人领取发明专利。若协商不成立,或不能协商时,各方均不能取得发明专利。 3.当专利申请有关的发明与实用新案设计申请相同,又在同日期提出专利申请及实用新案设计申请时,只能在专利申请人中先就实用新案设计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取得发明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