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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57-03-25
【法规编号】 29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欧洲共同市场条约

[接上页]

  二属于各成员国间资本流通的日常支付,至迟于第一阶段终结时应解除一切限制。
  
  第六十八条 
  
  一在本条约生效后,汇兑许可证仍有存在之必要的范围内,各成员国在本章所指事项内,尽宽大地给予汇兑许可证。
  
  二当成员国根据本章规定对被解除限制的资本流通实行它的有关资本和信贷市场的内部条例时,该成员国应采取不歧视的方式。
  
  三直接或间接为成员国或为其区域性公共集体供给资金而发行的债券,只能在有关国家对此问题同意时,才能在其他成员国发行债券或进行投资。此项规定并不妨碍关于欧洲投资银行议定书第二十二条的施行。
  
  第六十九条 
  
  经委员会为此目的向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货币小组委员会进行协商后提出建议,理事会在头两阶段时期中以全体一致同意,嗣后以特定多数同意就逐步实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必要的指示。
  
  第七十条 
  
  一委员会就关于各成员国同第三国间的资本流通而拟定逐步调整各成员国有关汇兑政策的措施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在这方面,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作出指示。理事会应努力使解除限制达到最高的程度。
  
  二如遇执行上款所作的行动不足以消除各成员国关于汇兑条例的意见分歧,而此项意见分歧将引起居住在成员国中的一国的人得利用像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本集团内部汇兑便利以回避成员国中的一国对第三国的条例情况时,则该成员国在同其他成员国和同委员会协商后,得采取相适应的措施以便消除这些困难。
  
  如果理事会认为该项措施对本集团内部资本自由流通的限制超过上款目的之必要限度时,则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得决定有关国家应改变或取消该项措施。
  
  第七十一条 
  
  各成员国应努力对本集团内部间的汇兑不作任何新的限制以影响资本流通及同流通有关的日常支付,并对现行的条例不作更进一步的限制。
  
  在各成员国的经济情况,特别是它们的支付差额情况许可的范围内,各成员国应宣布准备进行超过上条所规定的解除资本限制的水平。
  
  委员会咨询货币小组委员会后,得就此问题向各成员国提出建议。
  
  第七十二条 
  
  各成员国应将它所知道的寄往和来自第三国的资本流动情况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得向各成员国提出它认为对此问题有用的意见。
  
  第七十三条 
  
  一如遇资本流动对一成员国的资本市场的进行引起混乱情况时,委员会经咨询货币小组委员会后得准许该成员国在资本流动方面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的条件和方式由委员会确定之。
  
  该项准许得由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取消之,保护措施的条件和方式得由理事会以特定多数修改之。
  
  二但是,遭遇困难的成员国遇必要时,由于上述措施的机密性或紧急性,得径自采取此项措施。此项措施至迟于发生效力时应通知委员会和各成员国。在此情况下,委员会经咨询货币小组委员会后,得决定有关国家应否修改或废止该项措施。
  
  第四编运输
  
  第七十四条 
  
  本条约有关本编规定事项的各项目标,由各成员国在共同运输政策范围内予以贯彻实行。
  
  第七十五条 
  
  一为了着手实行第七十四条,并考虑到运输方面的特殊情况,经委员会的建议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和同议会协商后,理事会迄至第二阶段终结时止以全体一致同意,嗣后以特定多数同意制定下列规定:
  
  (甲)由一成员国领土出发或到达一成员国领土或通过一个或几个成员国领土的国际运输所适用的共同规则;
  
  (乙)非成员国居民的运输业者从事成员国本国运输的许可条件;
  
  (丙)一切其他有用处的规定。
  
  二前款甲项和乙项所指的规定应在过渡时期内予以制定。
  
  三作为第一款规定程序的例外,考虑到由于建立共同市场而产生适应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关于运输制度原则的规定——实行前项规定可能严重影响某些地区的生活水平和就业。——以及经营运输装备的规定由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制定之。
  
  第七十六条 
  
  迄至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规定制定时止,并除理事会全体同意外,任何成员国对本条约生效后关于运输事项的规定,在直接或间接影响中对其他成员国运输业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的运输业者。
  
  第七十七条 
  
  为了满足调整运输需要的援助,或者是构成对含有公用观念的某些义务的偿还的援助均同本条约不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在本条约范围内采取的关于运输价格或条件方面的一切措施均应考虑到运输业者的经济情况。
  
  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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