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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57-03-25
【法规编号】 29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欧洲共同市场条约

[接上页]

  第八十七条 
  
  一从本条约生效起三年期间内,经委员会的建议并同议会协商后,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制定一切有利的条例或指示以便执行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所指的原则。
  
  如果该项规定未能在上述期间通过时,则经委员会建议并同议会协商后,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制定该项规定。
  
  二第一款所指的规定,其目标主要如下:
  
  (甲)通过制定罚款和强制手段,保证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条所指的禁止事项受到遵守;
  
  (乙)确定第八十五条第三款的执行方式,考虑到一方面有必要保证有效的监督,并在另一方面有必要在可能范围内简化行政上的管制;
  
  (丙)遇必要时,在各种不同经济部门中,确定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实施范围;
  
  (丁)确定委员会和法院在实施本款规定中各自的任务;
  
  (戊)一方面确定各本国立法间的关系,并在另一方面确定本节的各项规定以及实施本条所采用的各项规定。
  
  第八十八条 
  
  在第八十七条的施行细则生效以前,各成员国当局应按照各本国法律和第八十五条,特别是第三款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就准许协商的限度和滥用共同市场的优势地位问题,作出决定。
  
  第八十九条 
  
  一在不影响第八十八条情况下,委员会从开始执行职务之日起应监督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所确定的原则的实施。委员会经一成员国的申请,或自动地,并在成员国主管机关的协助下,与该主管机关取得联系,对于违反上述原则的情况加以审查。如果委员会认定违反属实时,则由委员会建议制止该项违反的适当方法。
  
  二如果违反未被制止时,委员会通过附有理由的决定来确定对原则的违反,委员会得公布它的决定并准许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以便挽救局势,该项必要措施的条件和方式由委员会决定之。
  
  第九十条 
  
  一各成员国对公有企业和由各成员国给予特权或专利的企业,既不应制定也不应维持任何违反本条约规定的措施,特别是第七条、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措施。
  
  二担任管理一般经济利益性质事业的企业,或具有国库收入主义性质的专利企业都应服从本条约的规则,特别是服从竞争的规则,但以履行这些规则而不妨碍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完成对其所授予的特殊任务为限。贸易的发展不应违反共同市场的利益。
  
  三委员会监督本条各项规定的实施,如遇需要时,向各成员国发出适当的指示或决定。
  
  第二节 倾销的实践
  
  第九十一条 
  
  一如果在过渡时期中,委员会经一成员国或任何其他有关方面的申请,认为在共同市场内部发现倾销的实践,委员会应向此项实践的负责人或多数负责人提出建议以便制止此项实践。
  
  如果倾销的实践继续进行时,委员会应准许遭受损失的成员国采取保护措施。该项保护措施的条件和方式由委员会确定之。
  
  二一俟本条约生效,一成员国出产的产品,或者在该成员国自由流通、和已经向另一成员国输出的产品得准许再输入该头一国家的领土而不缴纳任何关税,不受任何数量上的限制,或其他具有同等作用的措施。委员会制定适当的条例以便实施本款的规定。
  
  第三节 由国家给予的援助
  
  第九十二条 
  
  一除本条约所规定的变通办法以外,由国家给予或通过任何其他形式的国家资源而给予的援助,破坏或威胁破坏竞争借以优待某些企业或某些产品者,在其影响各成员国间交换的范围内,应认为同共同市场是相抵触的。
  
  二同共同市场相一致的援助是:
  
  (甲)给予个人消费者具有社会性质的援助,但以给予该项援助对产品的出产地并无歧视为条件;
  
  (乙)旨在救济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事变所造成的损失而作的援助;
  
  (丙)对由于德国分裂遭受影响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某些地区的经济所给予的援助,但以由于此项分裂而引起的经济不利情况必须期待此项援助予以补偿为限。
  
  三得认为同共同市场相一致的援助是:
  
  (甲)对旨在帮助发展生活水平异常低微的地区,或者对就业严重不足地区的经济所作的援助;
  
  (乙)旨在促进实现一项具有欧洲共同利益的重要计划的援助,或旨在对一成员国经济的严重混乱进行救济的援助;
  
  (丙)旨在帮助发展某些活动或某些经济地区的援助,而以这些援助并不损害贸易条件以致违反共同利益为限。但是,对于1957年1月1日正在进行的军舰建造只在没有关税保护的情况下所给的援助应在同适用于取消关税相同的条件下,逐步予以削减,惟须遵守本条约所指对付第三国的共同贸易政策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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