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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丁)经委员会的建议,由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决定其他种类的援助。 第九十三条 一委员会会同各成员国对这些国家所存在的援助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委员会应向各成员国建议为共同市场逐步发展或共同市场进行所需要的有用措施。 二在已经催限有关方面提出它们的意见后,如果委员会认为由一个国家给予或通过国家资源而给予的援助,根据第九十二条与共同市场相抵触时,或者该项援助系以滥用方式实施时,委员会决定该有关国家在其指定的期限内,应停止援助或予以变更。 如果有关国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遵守该项决定时,则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有关国家均得直接向法院申诉,而不受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的约束。 经一成员国的申请,理事会经全体一致同意得决定由该成员国已制定或将制定的援助应认为是否同共同市场相一致,是否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或第九十四条所订的规则相抵触,如果特殊情况认为该项决定是有理由的话。倘若对此项援助,委员会已根据本款第一项规定程序进行时,则有关国家向理事会提出的申请将具有中止上述程序的作用迄至理事会采取立场时为止。 但是,如果理事会在提出申请时起三个月期间内没有采取立场时,则由委员会作出决定。 三应将拟予援助或修改援助的计划及时通知委员会以便其提出它的意见。如果委员会根据第九十二条认为计划同共同市场相抵触时,委员会应立即进行上款规定的程序。有关成员国在该项程序未达到最后决定以前,不得将拟议中的措施付诸实施。 第九十四条 理事会经委员会的建议,得以特定多数的表决,制定一切有用的条例,以便实施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特别是规定实施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的条件以及免除该项程序的援助种类。 第二章 税务规定 第九十五条 任何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任何性质的国内税不得高于对本国的同样产品直接或间接所征收的国内税。 此外,任何成员国不得对其他成员国产品征收含有间接保护其他产品性质的国内税。 各成员国至迟在第二阶段开始时,对从本条约生效后存在的同上述规则相反的各项规定予以取消或修改。 第九十六条 向成员国中一国领土输出的产品不得享受高于直接或间接所缴纳的国内税的任何退还。 第九十七条 凡按照累进税制度征收营业税的各成员国,得在有关进口产品所课各项国内税方面和出口产品所给予的退还,对一产品或一类产品进行规定平均税率,惟以不妨害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所载的原则为限。 如遇一成员国所规定的平均税率不符合上述原则时,委员会应向该成员国作出适当的指示或决定。 第九十八条 关于营业税、消费税和其他间接税以外的捐税,除非所拟措施预先经过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以特定多数予以批准并指定期限,对于输往其他成员国的出口货物不得实行免税和退税,对于来自其他成员国的进口货物不得制定补偿税。 第九十九条 委员会研究各成员国关于营业税、消费税和其他间接税,其中包括各成员国间适用于交换的补偿措施在内的立法,应采取何种方式予以调整,借以符合共同市场的利益。 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出建议,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作出决定,但以不影响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为限。 第三章 使各国的立法趋于接近 第一百条 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制定指示,以使各成员国对共同市场的建立或进行发生直接影响的立法、条例和行政上的规定趋于接近。 关于指示的执行涉及到变更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的立法规定时,应同议会以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之。 第一百零一条 如遇委员会认为各成员国间的立法、条例或行政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