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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57-03-25
【法规编号】 29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欧洲共同市场条约

[接上页]

  ——或者是暂时停止进口,或者削减进口量,
  
  ——或者对有关产品的进口价格规定,以高于最低价格为条件。
  
  如遇上列第二种情况,规定最低价格时,关税不包括在内。
  
  二最低价格既不应产生削减各成员国间从本条约生效时已经存在的贸易的作用,也不应妨害该项贸易的逐步扩张。最低价格的执行不应妨碍各成员国间自然选择的发展。
  
  三一俟本条约生效,理事会经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关于建立最低价格制度的客观标准并确定该项价格。
  
  该项标准特别要考虑到:在实行最低价格的成员国中本国成本的平均数,各种企业对该项成本平均数的情况,和有必要逐步改善农业的经营,并在共同市场内部作必要的改业和专业化。
  
  委员会也建议修改该项标准的程序,以便考虑到技术进步并加速技术进步,和逐步拉平共同市场内部的价格。
  
  该项标准和修改的程序应在本条约生效后头三年中,由理事会经全体一致同意决定之。
  
  四迄至理事会的决定生效时止,各成员国得确定最低价格,但须事先将此事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以便它们提出意见。
  
  理事会一经采取决定,各成员国应在上述条件下所制定的标准基础上规定最低价格。
  
  如果该项决定不符合如此规定的标准时,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得纠正已作的决定。
  
  五从第三阶段时期开始起,如遇某些产品尚未可能制定上述客观标准时,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得修改该项产品的最低价格。
  
  六在过渡时期届满时,应将还存在的最低价格制出清单。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按照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表决票数的分配比例,以九票多数确定在共同农业政策的范围内应施行的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一迄至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共同组织形式之一以代替各本国组织时止,并在某些成员国中对于产品存在着:
  
  ——旨在保证各本国生产者销售其产品的规定,和
  
  ——进口的需要,
  
  通过各成员国间进口和出口各方缔结的协定或长期合同以进行贸易的发展。
  
  该项协定或合同的趋向应该是在施行此项规定时对本集团不同生产者逐步消除任何歧视。
  
  该项协定或合同应在第一阶段时期中缔结之并应考虑到互惠的原则。
  
  二关于数量方面,该项协定或合同以本条约生效以前三年内各成员国对有关产品贸易的平均数量为基础,并考虑传统商业的趋势,在目前需要的范围内规定该项数量的增加。
  
  关于价格方面,该项协定或合同容许生产者以同购买国内部市场付给各本国生产者的价格逐步接近的价格,销售议定的数量。
  
  此项价格的接近应尽可能正规化,并至迟于过渡时期终结时完全实现。
  
  有关各方应在委员会关于施行上述两款所制定的指示范围内谈判价格。
  
  如遇第一阶段延期情况时,该项协定或合同的履行仍依照本条约生效起第四年度终结时所适用的条件,但数量增加和价格拉平的义务暂予中止,迄至过渡到第二阶段时期为止。
  
  各成员国应注意利用按照它们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关于进口政策所提供的一切机会,以便保证缔结和履行该项协定或合同。
  
  三凡各成员国需要原料以制造产品俾便输出本集团以外而同第三国生产者竞争时,该项协定或合同不得阻碍为此目的而来自第三国原料的进口。但是,如果理事会全体一致同意决定:以该项协定或合同为基础所作的进口所支付的价格如超过在世界市场上获得同样供应所支付的价格,应给予必要的补偿时,则上述规定应不予适用。
  
  第四十六条 
  
  如果在一个成员国中,某种产品成为本国市场组织的对象、或者成为任何内部限制的对象,使其他成员国在相同产品的竞争中遭受具有同等作用的影响时,则其他成员国对来自具有此项组织或限制的成员国的该项产品采取进口补偿税,除非该成员国采取出口补偿税。
  
  委员会应在恢复平衡的必要范围内确定该项税额;委员会也得准许采用其他措施,其条件和方式由委员会确定之。
  
  第四十七条 
  
  关于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为了施行本编所应完成的职务,农业组的任务是在委员会的支配下根据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九十八条的各项规定准备该委员会的讨论。
  
  第三编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
  
  第一章 工人
  
  第四十八条 
  
  一至迟在过渡时期届满时,工人的自由流通应在本集团内部范围内获得保证。
  
  二工人的自由流通意味着在各成员国工人之间,关于就业、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方面,取消基于国籍理由的一切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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