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57-03-25
【法规编号】 29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欧洲共同市场条约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在本条约生效后两年内,确定措施使第十七条第二款所指具有国库收入主义性质的关税,应留作计算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平均数之用。委员会应考虑到此项关税可能包括的保护主义的方面。
  
  至迟在该项决定以后六个月,任何成员国得要求对有关产品适用第二十条所规定的程序,而不受该条所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一为了逐步建立共同关税率起见,各成员国按照下列方式修改其对第三国所实行的关税率:
  
  (甲)对于1957年1月1日实际施行的关税的税则同共同关税率的关税如相差或多或少不超过15%,则共同关税率应自本条约生效起第四年度终结时予以施行;
  
  (乙)在其他情况下,每个成员国应在同一日期将1957年1月1日实际施行的关税同共同关税率关税之间的距离,降低30%;
  
  (丙)到第二阶段终结时,再将该距离降低30%;
  
  (丁)对第一阶段终结时还不施行共同关税率关税的税则,每个成员国在理事会根据第二十条作出决定后六个月,应施行由本款规定而产生的关税。
  
  二获得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准许的成员国,在该项准许有效期间,免除实行有关税则的上款规定。准许满期后,该成员国应执行由上款规定而产生的关税。
  
  三共同关税率至迟应在过渡时期届满时全部施行。
  
  第二十四条 
  
  为了向共同关税率看齐,各成员国有自由按照比第二十三条规定更快的进度,修改它们的关税。
  
  第二十五条 
  
  一如果委员会认为各成员国对清单(乙)、(丙)和(丁)中的某些产品不够供应一成员国,而该项供应的广大部分历来是依靠第三国进口时,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决定对该有关成员国给予减税或无税的税则定额。
  
  该项定额不能超过这样的范围,超过了这样的范围,深恐有损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二关于清单(戊)和清单(己)中的产品将按照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其税率,如果货源发生变化,或者,如果在本集团内供应不足,其性质足以对有关国家的加工工业带来损害性的后果时,经该成员国的请求,委员会应对有关成员国给予减税或无税的税则定额。
  
  该项定额不能超过这样的范围,如果超过了这样的范围,深恐有损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三关于本条约附件二所列举的产品,委员会得准许任何成员国全部或部分地停止征收可以施行的关税,或者,委员会对任何成员国给予减税或无税的税则定额,但以不因此对有关产品在市场上产生严重骚动为条件。
  
  四委员会对因施行本条而给予的税则定额进行定期审查。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得准许面临特殊困难的成员国推迟降低或提高根据第二十三条而施行的某些项目的关税率。
  
  准许只能在有限期间内为之,并仅只以整个税则对有关成员国可以提出统计材料的最后一年来自第三国的进口价值不超过5%为限。
  
  第二十七条 
  
  在第一阶段终结以前,各成员国在必要范围内,对它们有关关税事务的立法、条例和行政规定进行调整。委员会为此目的向各成员国提出一切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共同关税率关税的任何单独修改或中止均应由理事会全体一致同意予以决定。但是,在过渡时期届满后,理事会经委员会的建议,得以特定多数决定修改或中止关税率,以每种关税不超过20%的税率,为期至多六个月为限。该项修改或中止应在同样条件下,再延长第二次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执行本节所赋予的任务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甲)有必要促进各成员国同第三国间的贸易交流;
  
  (乙)本集团内部竞争条件的发展,但以该项发展的作用在增加企业的竞赛力量为限;
  
  (丙)有必要供应本集团原料、半制成品,同时监督不让在各成员国间对制成品的竞争条件进行破坏。
  
  (丁)有必要避免在各成员国经济生活中发生严重骚动,并保证本集团内生产的合理发展和消费的扩张。
  
  第二章 取消各成员国间的定量限制
  
  第三十条 
  
  各成员国间对进口定量限制和具有同等作用的一切措施均予禁止,但不影响下列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成员国避免在它们之间采取新的定量限制和具有同等作用的措施。
  
  但是,该项义务只适用于执行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理事会1955年1月14日决定所作的解除限制的水平为限。各成员国至迟于本条约生效后六个月将它们执行此项决定所解除限制的产品清单通知委员会。这样通知的清单即在各成员国间统一生效。
  
  第三十二条 
  
  各成员国避免在它们互相贸易中采取比本条约生效时所存在的定额或具有同等作用的措施更严厉的限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